1.關於投保中心之業務與本中心之業務均為獨立運作,金融消費者可依投保法及金保法之規定分別行使其權利尋求救濟。 2.本中心如試行調處不成立,應續行評議。又本中心依金保法規定所作成之評議決定於一定額度下,對金融服務業有拘束力,惟投保中心並無前述一定額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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