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員並非保險契約之當事人,是原則上業務員不負擔契約責任。至申請人可否要求金融服務業履行該DM之內容,應視個案情狀審酌,尚非可一概而論。
依保險法第116條之規定,停效6個月以上之保單欲申請復效時,保險公司得要求可保證明,以決定是否同意恢復效力。
本中心評議委員會係依各契約條款內容評議,視個案情狀審酌,尚非可一概而論。
不一定,應視條款約定內容而定。另若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
就金錢補償之評議案件,評議書主文仍須記載特定金額。
經本中心作成評議決定之爭議案件,申請人應於本中心評議決定送達後之翌日起算10日內,以書面向本中心表明接受或拒絕該評議決定,逾期未回覆本中心時,則視為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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