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依金保法之規定,係解決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之「民事爭議」,是以,如事涉刑事案件之偵查,非本中心權限。
申請人撤回評議申請,應向本中心提出評議申請撤回書正本。若金融服務業已與申請人達成和解並收受評議申請撤回書,金融服務業仍應將正本提供予本中心。
本中心係就具體個案回歸一般醫療常規加以認定,本中心處理此類爭議時,係將個案資料送交相關醫療諮詢顧問加以判斷,委請專業之專科醫師協助提供意見。評議委員會將依個案情節、兩造所陳資料及諮詢顧問專業意見綜合判斷後予以個案認定。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意旨,就健康告知欄內所詢問之事項,要保人負有告知義務。
依金保法第32條規定,在金保法未施行前之爭議未獲得解決者,仍可依該條規定之程序向本中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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