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委員會得依個案情節是否具系統性、重大性,決議是否將該業務員或金融服務業移送主管機關查處。
本中心依法係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惟如何處理應視主管機關而定。
此涉及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受領保險金之人追償溢付款項之問題。評議委員會仍應依據兩造所提書面資料個案審理。
除有金保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所規定之法定不受理事由外,本中心對於符合申請評議案件之金融消費爭議,依法均應受理。
依金保法之定位,本中心為爭議處理機構,並非金融監理機關,故本中心並無處罰金融服務業之權責。
常見之證明方法為大宗掛號清單、掛號存根聯、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及雙掛號之送達回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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