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保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評議委員會係審酌案件之事實及證據等資料後為認定。
依金保法第20條規定,本中心依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評議。所以補償比例的計算,係依公平合理原則,就兩造具體缺失及個案一切情狀認定之。
金保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因此,金融消費者提出評議申請,自負有提出相關事證及資料,供評議委員會審酌之責。又金保法第20條第2項前段規定,金融服務業有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之義務,故金融服務業仍應履行協力義務。至於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由何方負擔舉證責任之不利益,則應依據具體事證為個案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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