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相關

  • Q7
    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之第三人(即直接請求權人),可否申請評議?
    A

    1.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責任保險之第三人若係基於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對於金融服務業取得直接請求權,則得向本中心申請評議。
    2.另,本中心係依據兩造提供之書面資料審理為評議決定。故能否申請評議,與是否有理由,係屬二事,併予敘明。 

  • Q8
    評議案件若同時在法院審理,評議中心是否續行評議?
    A

    1. 評議案件如同時在訴訟繫屬中,並未符合金保法第24條第2項所列舉之評議申請之不受理事由,合先敘明。如評議案件同時在法院審理中,本中心依前揭法條規定,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仍應依法進行評議程序。
    2.按金保法所創設之評議制度旨在增加金融消費者救濟之管道,有其訴訟外迅速解決紛爭、紓解訟源之目的考量。依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8條規定,評議決定應自受理後三個月內為之。又因本中心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故作成之評議決定,尚不影響法院審理程序進行及判決。金融服務業亦可於法院循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停止訴訟之規定,向受訴法院或法官陳明停止訴訟程序。 

  • Q9
    評議案件是依據書面審理嗎?
    A

    依金保法第26條規定,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但評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者,得通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 Q10
    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專業投資人,評議中心是否會先行排除?
    A

    1.若金融服務業認申請人有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應由金融服務業主動提出說明及佐證資料。
    2.對應不受理評議之申請案,本中心皆會註明不受理原因,並以不受理決定書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 

  • Q11
    金融服務業如何就案件適用之法律見解或法規提出意見?
    A

    金融服務業於陳述意見回函內容宜敘明本案所應適用之法規。惟評議委員會仍有其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判斷。 

  • Q12
    若申請人申請評議後之結果對其不利,可否主張新理由再重新申請評議?
    A

    依金保法第24條第2項第7款、第8款規定,評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實體審理並作出評議決定後,金融消費者即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出評議申請。倘金融消費者就同一事件仍提出評議申請者,本中心依法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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