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評議案件如同時在訴訟繫屬中,並未符合金保法第24條第2項所列舉之評議申請之不受理事由,合先敘明。如評議案件同時在法院審理中,本中心依前揭法條規定,除有不受理事由外,仍應依法進行評議程序。
2.按金保法所創設之評議制度旨在增加金融消費者救濟之管道,有其訴訟外迅速解決紛爭、紓解訟源之目的考量。依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8條規定,評議決定應自受理後三個月內為之。又因本中心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故作成之評議決定,尚不影響法院審理程序進行及判決。金融服務業亦可於法院循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停止訴訟之規定,向受訴法院或法官陳明停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