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金保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評議案件並無申覆程序。另,針對評議委員會做成之評議決定,如金融服務業有意見提供本中心參考,自得隨時以書面或於本中心舉辦之相關會議中提出。
金保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之不受理事由,係適用於評議案件。就申訴案件,依金保法第13條第2項,本中心應將金融消費者提出之申訴案件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不因案件有無時效消滅之情形而異。
1.按「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評議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使當事人有於合理期間陳述意見之機會。」金保法第20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2.程序上已賦予金融服務業陳述意見之機會,金融服務業就案件所涉及之爭點即得適時提出書面說明及證據資料,以供評議委員會審酌,原則上攻擊防禦須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提出,本中心並無主動詢問金融服務業之義務。
有關申訴案件,依金保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若金融消費者向本中心提起申訴,本中心依法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本中心雖會儘可能協助確認金融消費者訴求並於案件管理系統立案、備註說明後,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然金融消費者「申訴」之對象為「金融服務業」,金融服務業若有不明瞭爭執訴求或有需金融消費者提供相關資料者,建議主動向金融消費者接洽。
個案中有無與有過失之情形,以及是否予以減輕賠償金額,應由評議委員會依據具體事證為個案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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