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不合程式: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3條及第14條第2項之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酌定合理期間通知申請人補正。」因此若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之案件不合上述法定程式要件,且未於本中心所定之合理期間內予以補正者,本中心將註明原因以不受理決定書通知兩造。
2.當事人不適格:原則上本中心將依法進行形式審查,如符合金保法第4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提出評議申請者,或申請人申請評議之相對人非屬金保法第3條規定之金融服務業,即屬當事人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