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檢具齊備之理賠申請等證明文件後,原則上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
不同險種之最高投保年齡不同,視各保險公司之商品內容而定。
是否屬保險法第127條所定之「既往症」,須視個案情節而定,非可一概而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及相關子法(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訂有各項給付內容及條件限制。由於我國強制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故受害人就強制險之各項請求權,與事故發生的對錯與否並無關聯。惟是否得請求強制汽車責任險之給付或是否有除外事由存在,仍須視個案情節認定。
保險公司財務狀況是否不佳,不影響本中心對個別評議案件之審理,金融服務業是否須理賠,視個案情節由本中心評議委員會綜合一切證據資料後審定。
投保時,要保書上有這段文字:「本人(被保險人)同意(OO保險公司)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被保險人簽名就表示其已授權予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調閱其醫院或健保局的就醫紀錄與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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