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損害填補原則,實支實付醫療保險係為補償因發生傷害或疾病接受治療所發生之醫療費用;因此,保險公司依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之醫療費用於投保限額內給付之,惟目前因國人保險觀念及意識提昇,不少消費者投保1張以上實支實付醫療保險,但因為醫療收據正本僅一張,故衍生許多是否能以收據副本、影本申請其他家醫療保險之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於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106年11月14日)第48條及第57條,特別針對醫療收據副本申請乙事,要求保險公司於銷售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及醫療保險應依下述規範進行:
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其保險金之申領,如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通知保險公司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未拒絕承保者,其對同一保險事故已獲其他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而未通知保險公司,則對同一保險事故中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的部分不負給付責任。但保險公司應以「日額」方式給付,前述日額之計算標準,保險公司於設計保險商品時應明定之。
(三)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保同一被保險人二張以上不接受收據影本、抄本、謄本等文件之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商品者,對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已獲該保險公司其他人身保險契約給付部分,仍應負給付責任。
前項處理方式,應於要保書中揭露,並由要保險人簽署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