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為對價衡平之契約,故要保人提出要保後,由保險人評估各項因素後決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種保險費率承保,此乃保險契約之特性,要保人及保險人對於契約內容達成一致,即可成立兩造合意之保險契約,尚難稱有何不公平或不對等之處。至於,何謂合理銷售方式,因各保險公司之銷售方式本有不同,在不違反金保法及相關法規之情形下,當由各保險公司自行決定銷售保單之方式,請消費者於購買商品時,充分了解商品之資訊,以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保單契約內容可否俢改,依個案保單契約內容約定,非可一概而論。
本案屬個案認定,若對此存有疑義,可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若對保險公司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或逾30日未獲處理者,可於60日內向本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依目前保險公司運作實務,若保險業務員脫離或離職,會為其所存留之保戶安排合適之業務人員或承辦人接續服務,至於保險公司是否有義務承受業務員之承諾,應由消費者舉證所保證之內容事項為何,及視是否為保險公司所應承擔之範圍。
有關要保書內之欄位,請務必由要保人親自填寫,以確保自身權益。如有必要由業務員協助填寫時,亦務必於簽名前再度確認各項內容是否與您所告知或說明之事實相符,以避免爭議。相關告知事項請依投保險種不同,及應告知事項說明填具即可。相關內容請參酌「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至於保險公司催繳之催告到達後,保戶若未於一個月之寬限期間內繳交保費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公司接到被保險人檢具齊備之理賠申請等證明文件後,原則上應於十五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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