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中若經本中心以評議決定認定保險公司應給付申請人200萬元時,則該評議決定已逾一定額度,故保險公司得不接受該評議決定。惟若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至一定額度(120萬元)時,評議即為成立(120萬元)。
依金保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據此,評議書「主文」之金額若在一定額度以下,或雖超過一定額度惟金融消費者縮減至一定額度,金融服務業應接受評議決定。
本網站使用Cookies分析技術,若繼續閱覽本網站內容,即表示您同意我們使用Cookies。更多Cookies以及相關政策,請閱讀我們的隱私權與網站安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