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適用一定額度及是否對金融服務業產生拘束力,視案件涉及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並依據每件評議案件之評議書主文認定。故每一件評議案件,適用之一定額度可能不相同。
1.依金保法第29條第2、3項規定,評議結果在一定額度以下,金融服務業應接受評議決定。 2.金保法並無上訴、覆審、再議…等立法。是以,就評議決定金額為一定額度以下者,金融消費者以書面向本中心表明接受時,該評議即成立,金融服務業並無申訴管道。 3.另倘金融服務業未依評議成立之金額給付金融消費者時,依金保法第30條之規定,金融消費者得於評議成立之日起9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評議書經法院核可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若金融服務業認評議書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得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宣告評議無效或撤銷評議之訴。
按金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故評議書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本中心評議委員會係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就評議決定所援引之依據,除法律規定外,尚包括司法判例、判決、習慣、商業習慣、金融實務…等,經綜合審酌兩造所陳卷證資料後作成評議決定。
旨揭案件非屬本中心依金保法規定之處理範圍,故無一定額度之適用。惟為協助解決此類爭議,本中心可協助雙方進行調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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