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金保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金融消費者向本中心提出申訴時,本中心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金融消費者申訴之效果並不因提出申訴之形式而有差異。
2.申訴之計件係依「申訴案件暨申請評議案件對外揭露計件統計規則」第6點、第7點辦理,相關規定如後。第6點:「金融消費者向本中心提出評議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經評議主任委員同意者,得不列入申請評議案件統計:(一)因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金融消費者,分別向本中心對同一金融服務業提出評議申請,並經評議委員會援引前案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判斷理由作成評議決定者。(二)金融消費者提出評議申請後,金融服務業以書面表示同意履行請求標的之全部或一部,或於調處期日為上開表示且記明於調處紀錄,金融消費者拒絕接受,而評議委員會作成之評議決定係於金融服務業同意履行之範圍內,且該評議申請,經金融服務業提出客觀事證足認有濫用評議制度之情形者。」、第7點:「同一消費者或共同享有同一請求權之消費者,針對同一相對人就同一訴求重複提出申訴者,於對外揭露「申訴案件」件數時,應僅計為一件。 同一消費者或共同享有同一請求權之消費者,針對同一相對人就同一訴求重複申請評議者,於對外揭露「申請評議案件」件數時,應僅計為一件。」若申訴案件認有上述情形之一,且有資料佐證並經確認屬實者,金融服務業得於申訴暨評議案件管理系統「案件備註」欄留存紀錄,向本中心反應,本中心得不列入申訴案件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