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應提出何種證據資料方可使法院作出對於金融消費者有利之認定,非屬本中心職權範圍。
金融消費者可將招攬過程的紀錄,如相關招攬廣告、錄音紀錄等相關文件妥善保存,並確實填寫KYC,對於合約等文件請親自填具並經確認後再簽名。如果有任何疑義請洽本中心金融消費爭議免費服務專線(0800-789-885)或臨櫃提出諮詢,本中心可提供必要之服務。
公平合理原則規定於金保法第20條第1項,即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實務上金融消費爭議之態樣多樣,並非現行法令或司法判決所能含括處理,故賦予爭議處理機構得依公平合理原則,在審視事件一切事實證據後,作成判斷。因此,評議委員得審酌契約約定、法令規定、類似案件之司法判決及具體個案情狀,進行案件審查及會議討論,以作成評議決定。
建議消費者切勿便宜行事,對於任何書面文件均需了解其內容後再行簽名蓋章,避免權益受損。
依據金保法第30條規定,若評議決定成立後,金融服務業拒絕履行者,消費者可向本中心申請將評議書送請法院核可;但金融服務業已依評議成立之內容完全履行者,免送請核可。法院核可後,可向當地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有關法院執行程序請洽各法院訴訟輔導科。
此非屬本中心職權範圍,若有相關問題,可洽主管機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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