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視契約約定之內容而定。
按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實務上,書面契約係以金融消費者簽名做為購買成立的主要依據,故金融消費者於購買金融商品時,請注意簽名的目的及事項為何,以保護自身權益。
如為保險理賠糾紛,須視個案保單條款約定。如為保險招攬糾紛,本中心需就紛爭之事實進行個案審查,按不同情節及違反法令事實個案認定,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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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金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故金融服務業廣告真實義務不以紙本契約為限,亦包括口頭說明。惟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意旨,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金融消費者於業務員為促銷行為時,得保留銷售相關文件以保障自我權益。
金融消費者為保障自我權益,於簽約時經金融服務業同意可錄音或錄影,以避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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