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處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載明兩造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相關文件或資料。
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一、…。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在我們開始受理投資人的調處申請之前,請先向金融服務業(銀行)申訴。如果投資人的申訴未得到滿意的處理結果,或者金融服務業未於收受申訴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申訴之結果回覆投資人,投資人即得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本中心接到投資人的調處申請後,如符合受理條件,即會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依評議委員專業領域及爭議事件性質,指派三名預審委員先行審核。除當事人表明不同意到場調處外,案件承辦人員或調處人員會協調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訂定調處期日至本中心,並由評議委員主持試行到場調處。若試行調處不成立或當事人不同意到場調處,則會續行調處,由三名預審委員作成調處建議書稿送評議委員會進行審議。評議委員會將依公平合理原則審酌爭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作成調處建議。
調處建議原則會在本中心受理調處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予延長。
調處建議經兩造當事人接受而成立,任一方當事人拒絕者,調處不成立,故調處建議並無強制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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