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2季經評議決定應給付件數為7件

發布日期:2012-12-18
語音導覽

公 告

主旨:更正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度第2季經評議決定應給付件數為7件。
說明:有關本中心101年12月5日於網站揭露101年度第2季申訴案件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乙案,原於「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表-銀行業」將臺灣新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評議決定應給付件數列為8件,惟經確認後,正確件數應為7件,特此更正(更正統計報表連結)。

最後更新日期:2021-10-06
上一則: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下一則:金融服務業海外分支機構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News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