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守門人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鑒於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在台灣造成許多連動債爭議事件,為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我國於民國(下同)100年制定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成立的專責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亦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協助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業者迅速解決紛爭。
依金保法規定,當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消費爭議向金融業者提出申訴,仍無法解決爭議時,金融消費者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來解決爭議。評議程序性質上為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與法院訴訟不同,是以有效迅速、成本較低廉且較富彈性的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爭執,目前評議中心受理之評議案件有五成以上紛爭獲得圓滿解決,評議案件平均約50天即可結案,在協助解決金融消費爭議方面已初見成效。
評議中心依金保法規定,參採英國金融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制度,僅向金融業者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而未向金融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就評議中心101年到104年結案之評議案件觀察,金融消費者獲得有利結果之案件比率達52%(註),可見評議中心並不會因為經費來源為金融業者,而在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時有所偏頗。金融消費者遇有金融消費爭議時,向評議中心尋求協助,是迅速且有效解決紛爭的途徑。
近來,就有關社會各界關切金融業者違規案件是否移送主管機關之議題,依金保法之定位,評議中心為爭議處理機構,並非金融監理機關,且金保法並未要求評議中心將違規案件移送主管機關。然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立場,及依據金保法104年5月修訂之精神,評議中心未來將就評議委員會於評議金融消費評議案件時,發現金融業者涉有重大違規,而有移送主管機關之必要者予以移送,以發揮輔助金融監理之功能。
 評議案件結案情形統計分析表
    
        
            結案 
            年度 | 
            評議受理 
            結案件數 
            A=B+C+D+E+F | 
            撤回評議申請 | 
            調處 
            成立 
            D | 
            評議決定 | 
            金融消費者 
            獲得有利結果 | 
        
        
        
        
            和解 
            B | 
            非和解 
            C | 
            業者應賠付 
            E | 
            業者無須賠付 
            F | 
            件數 
            G=B+D+E | 
            比率 
            H=G/A | 
        
        
        
        
            | 101年 | 
            1,712 | 
            351 | 
            142 | 
            139 | 
            325 | 
            755 | 
            815 | 
            48% | 
        
        
            | 102年 | 
            2,474 | 
            439 | 
            185 | 
            503 | 
            305 | 
            1,042 | 
            1,247 | 
            50% | 
        
        
            | 103年 | 
            1,944 | 
            232 | 
            194 | 
            676 | 
            172 | 
            670 | 
            1,080 | 
            56% | 
        
        
            | 104年 | 
            1,909 | 
            300 | 
            183 | 
            541 | 
            193 | 
            692 | 
            1,034 | 
            54% | 
        
        
            | 小計 | 
            8,039 | 
            1,322 | 
            704 | 
            1,859 | 
            995 | 
            3,159 | 
            4,176 | 
            52% | 
        
    
註:金融消費者獲得有利結果比率=(和解撤回評議申請+調處成立+評議決定業者應賠付)/評議受理結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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