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順利登入系統的損失,誰該負責?

發布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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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彬在109年3月25日8點37分成功登入A期貨公司的下單系統預掛平倉,之後在8點41分至8點46分間要進行改價,可是輸入要更改的價格後,系統迅速出現畫面要求輸入密碼,隨即又消失,然後畫面上方就顯示密碼錯誤,阿彬再次嘗試輸入要更改的價格,系統並未出現輸入密碼的提示,畫面上方就一直閃爍密碼輸入錯誤。而由於8點45分已經開盤,阿彬急著要趕快改價,再次輸入要更改的價格後,這次畫面上方閃爍密碼輸入錯誤3次,請聯絡客服。阿彬同時改用手機登入系統嘗試改價,也沒有成功,隨即再用電腦登入系統改價,畫面仍然顯示密碼輸入錯誤3次,依舊無法改價。阿彬此時只好依照畫面指示撥打客服電話,在等待接通的過程中,阿彬眼睜睜看著價格急升,錯失了平倉的機會,因此請求A期貨公司賠償損失20萬元。

期貨公司怎麼說…

A期貨公司提供2款以上的電子下單系統讓客戶委託下單交易,而為了避免客戶的帳戶遭他人連續嘗試登入進而侵害客戶權益,如果客戶輸入密碼錯誤達3次以上,密碼就會被鎖定,若客戶同時使用2款以上電子下單系統,也會合併計算各系統密碼輸入錯誤的次數。一旦客戶的密碼被鎖住後,將無法登入A期貨公司任何的電子下單系統。經查,阿彬在8點36分至8點51分之間同時使用甲、乙系統進行交易,且分別於8點41分17秒、8點45分7秒、8點45分12秒使用甲系統連續輸入錯誤密碼達3次,因此系統立即採取保護機制將密碼鎖定。阿彬雖然嘗試再登入乙系統,但由於各系統合併計算密碼錯誤次數,所以阿彬當然沒有辦法再登入A期貨公司任何的系統。

此外,客戶密碼遭鎖定時,除可撥打電話以人工方式協助解鎖外,也可以自行透過A期貨公司的官網及各交易系統進行線上解鎖。而且,電子下單系統並不是唯一的下單管道,如果客戶有急迫下單需求,應該立即致電所屬營業員以電話方式委託下單。阿彬當天8點49分撥打客服電話,當時A期貨公司人員都處於忙碌狀態,無法立刻接聽來電,然而阿彬當下並未到官網或各電子下單系統進行線上解鎖,沒有完整使用A期貨公司提供的解鎖服務。況且,如果阿彬有急迫下單需求,應該立刻致電所屬業務員以電話方式委託下單。因此,阿彬指稱A期貨公司服務怠延、要求賠償損失等,並無理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阿彬向A期貨公司委託下單,A期貨公司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期貨商就買賣部位進行交割結算後,並與阿彬完成最終的交割結算,此為A期貨公司的主給付義務;而提供穩定且可信賴的交易環境,使阿彬得以立於一般投資人的環境下進行委託期貨交易,這也是輔助、滿足其受託下單的主給付義務所應該做到的。因此,建置與維護具有正常功能的電子交易平台,就是A期貨公司契約上的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從開戶文件來看,阿彬與A期貨公司間的法律關係是民法規定的「行紀」,原則上適用關於「委任」的規定。而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受有報酬者,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造成損害,應對於委任人負賠償之責。
  2. 二、在契約關係中,債務人的義務包含了「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為了輔助實現債權人的給付利益,以完成契約的目的,附隨義務是依附於契約主給付的義務,依照契約目的及內容可得知該契約應該具有該等附隨義務,並且和主給付義務的實現相關連、且具有輔助功能。何種事項屬於契約的附隨義務,應該由契約的內容、目的及主給付義務來加以判斷。在本案中,阿彬與A期貨公司簽訂契約,阿彬向A期貨公司委託下單,A期貨公司以自己名義與其他期貨商就買賣部位進行交割結算後,並與阿彬完成最終的交割結算,此為A期貨公司的主給付義務;而提供穩定且可信賴的交易環境,使阿彬得以立於一般投資人的環境下進行委託期貨交易,這也是輔助、滿足其受託下單的主給付義務所應該做到的。因此,建置與維護具有正常功能的電子交易平台,就是A期貨公司契約上的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3. 三、阿彬主張109年3月25日因為A期貨公司的系統問題及解鎖程序,等待過程中導致錯失平倉時機而造成損失,並提出同年5月20日錄製的操作影片作為佐證。經查,雖然阿彬提出5月20日錄製的影片並不是發生爭議當天的影片,然而影片呈現的情況與阿彬陳述3月25日所遇到的狀況完全一致,應可採信阿彬所主張3月25日A期貨公司電子交易平台的前述情事。因此,A期貨公司是否確實有提供穩定且可信賴的交易環境,以避免阿彬在當天發生前述爭議,其實是有疑問的,從而應該認為A期貨公司違反了前述的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
  4. 四、再從開戶文件中的電子交易服務風險預告暨同意書來看,已經約定「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他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營業處所等方式」。從而,縱使A期貨公司確實有前述的缺失,然而依據雙方的約定,阿彬在無法使用電子下單的時候,已經同意選擇其他包括電話委託下單的方式等,可是阿彬實際上並沒有使用其他方式委託下單。另外,阿彬主張致電A期貨公司客服解鎖,等待過程中導致錯失平倉時機,可是阿彬本來就可以選擇多種下單方式,如果面臨急迫下單的情形,可以選擇以變更委託方式下單,因此阿彬撥打電話解鎖的等待時間,很難認為跟阿彬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然而,考量A期貨公司有前述的缺失,經衡酌本案具體情狀,參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認定A期貨公司應適當補償阿彬〇〇〇元。
參考法令:
  1. 民法第576條:「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2. 民法第577條:「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3. 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4.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5.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最後更新日期: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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