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農險爭議調處辦法第 3 條規定,並無申訴先行程序之適用,可直接向本中心申請調處。若申請人就同一農險爭議事件於向本中心申請調處前曾提出申訴,而保險人仍在處理中,保險人於接獲本中心之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該爭議事件移交本中心處理。
依農險爭議調處辦法第 6 條規定,不受理事由如下:
依農險爭議調處辦法第 19 條規定,本中心所辦理之農險調處案件,由主管機關支付服務費,申請人毋庸支付任何費用給本中心。
因農險調處程序不適用金保法之相關程序規定,故亦無一定額度之適用。因此依農險爭議處理辦法第 9 條第 6 項規定,當事人應於調處建議送達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調處建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未於期間內表示同意者,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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