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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由:為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立法院於民國109(下同)年 5 月 12 日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下稱農險法),並自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而就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民事爭議之調處程序,農險法第 22 條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農委會依此授權遂於 109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下稱農險爭議調處辦法),並自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二) 申請調處:
有關農會、漁會(下稱保險人)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下稱申請人)得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申請人依農險爭議調處辦法申請調處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是否提出申訴及申訴結果,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以書面或線上申請方式向本中心提出調處之申請。
本中心受理農險爭議調處申請,若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者,調處不成立,並得續行書面調處。
續行書面調處案件,由本中心派三名調處人員,以本中心名義作成調處建議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應於調處建議送達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調處建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未於期間內表示同意者,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三)撤回調處:當申請人向本中心提出調處申請後,若因故不想再讓本中心繼續處理,可依農險爭議調處辦法第 18 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本中心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
最後更新日期: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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