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營業員可以提供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

發布日期: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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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小吳說,在108年11月至109年1月間,A證券公司營業員老楊常常告訴小吳不認賠賣出甲股票的話,以後會賠更多、要快速決定、別再期待,外資不會去拉抬等,要小吳認賠賣出換買其他股票。結果,小吳因為賣掉甲股票遭受損失,換買其他股票也虧損,因此小吳提起評議申請,請求A證券公司賠償損失。

證券公司怎麼說…

A證券公司主張,營業員老楊提供的資訊,並沒有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買賣的行為。小吳會賣出甲股票是基於個人的投資判斷,老楊並沒有威脅或勸誘小吳賣出。另外,縱使認為老楊有勸誘賣出的行為,這跟小吳的損害之間也沒有因果關係。因此,A證券公司認為小吳的請求並沒有道理。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本案營業員老楊確實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的情事。
  2. 二、本案無法認定小吳所受損失是因為老楊違反前述規定所導致的,二者之間應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而,既然老楊違反了前述規定,經衡酌雙方間具體情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認定A證券公司應補償小吳OOO元為適當。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的規定,證券商的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的行為。
  2. 二、經查,依據小吳所提供108年12月間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
    營業員老楊:「若清算也可能沒有2塊喔,因為每天都有成本…。要快速決定。」
    小吳:「-110-270=-380了。」
    營業員老楊:「但不賣以後賠更多…。」
    由此,足以認定老楊確實有違反前述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的情事。雖然A證券公司主張前述對話紀錄前後並沒有關聯性、對話內容不符合常理、該日對話紀錄被小吳刪除部分內容前後不連貫、內容並沒有特定標的等,可是對話紀錄中提到「清算也可能沒有2塊」,顯然是指稱某特定有價證券;而且老楊告知「但不賣以後賠更多」,就是屬於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下跌的判斷。另外,老楊身為證券交易營業員,不但把跟小吳之間的對話紀錄刪除,而且對於前述對話紀錄內容也沒有提出任何說明,顯然違反常情。
  3. 三、承上,老楊確實有違反前述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規定的情事,然而小吳主張在108年11月至109年1月間被迫賣出甲股票而受有損失,經查小吳交易甲股票的日期,小吳在前述期間也曾經買進甲股票,顯然是基於其個人的投資判斷。而投資買賣的價格(值)受到資金、景氣、政經環境、預期心理及其他諸多因素的影響而瞬息萬變,漲跌無法預測,本來就沒有人能夠擔保將來絕對獲利或虧損,因此無法認定小吳所受損失是因為老楊違反前述規定所導致的,二者之間應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以小吳請求A證券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然而即便如此,既然老楊違反了前述規定,經衡酌雙方間具體情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的公平合理原則及個案具體情狀,認定A證券公司應補償小吳OOO元為適當。
參考法令:
  1.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14款:「證券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向客戶或不特定多數人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以勸誘買賣。」
最後更新日期:202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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