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要做到 – 金融服務業的廣告真實義務

發布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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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老陳從109年初起陸續買進A證券公司發行的認購權證,在權證到期時,老陳一共持有權證8,000多張。老陳主張,A證券公司的副總曾經公開表示不會讓民眾吃虧,公司發行的權證都會以0.01元的價格回收。而原本A證券公司都有履行承諾回收,但是從109年6月後,A證券公司突然表示公司內部必須評估權證是否有回收的價值,不一定會以0.01元的價格回收。老陳認為,任何政策在更改之前,應該先預告將於何時開始實施,但是A證券公司網站卻沒有任何公告,突然說不回收就不回收,在老陳提出建議後才於網站上公告相關資訊,非常不合理。因此,老陳提起評議申請,請求A證券公司賠償權證無法以0.01元回收的損失。

證券公司怎麼說…

A證券公司認為,相關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中已經詳細記載對於權證理論價格低於0.01元的權證得不提供報價,而且公司網站首頁也不斷以跑馬燈方式重複「…理論價格低於0.01元之權證,依據公開說明書記載處理。投資人須注意近到期日且價外之權證將有無履約價值之可能,建議及早賣出」等警語。A證券公司主張,極低價格權證本身具有理論價值可能低於0.01元的風險,而發行券商並沒有義務以0.01元的價格回收,只是當配合行銷活動或基於保護善意投資人,在善意投資人來電請託時,才會斟酌情況以0.01元回收,而在成本過高情形下,一般也會依據公開銷售說明書的規範予以婉拒。另近期發現有特定投資人於市場上以0.01元買進後,再用0.02元以上的價格賣給不知情的善意投資人,基於保護善意投資人及避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所以才調整公司的回收政策。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對於相關權證,A證券公司的文宣既然已經明白表示都會用0.01元的價格回收,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A證券公司對於老陳所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所以A證券公司對於老陳在公告不再回收前已經購入的權證負有到期時以0.01元價格回收的義務。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7點第5款規定:「流動量提供者於下列時機得不提供報價:五、發行人自行訂定之其他時機。」而依據A證券公司相關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的記載,當權證的理論價格低於0.01元的時候,A證券公司可以不提供報價。
  2. 二、然而,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以及在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該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而且對於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以及所提示的資料或說明。經查,老陳主張A證券公司發行的權證都會用0.01元的價格回收,並提出內容記載「…只要是A證券所發行快到期、價值趨近或低於零的權證,將主動提供0.01元的造市買單,只要投資人想,隨時可以賣回」、「…推出主動回收機制,只要投資人持有A證券發行快到期、價值趨近或低於零的權證,A證券會以0.01元回收權證」、「A證券宣示五大亮點,包括…委買掛單0.01元價位提供回收」、「A證券副總接受專訪,…0.01元保證收購!」等相關新聞及宣傳文宣資料作為佐證,而且A證券公司也承認在109年5月之前都有用0.01元的價格回收理論價格低於0.01元的權證,因此可以認定老陳提出A證券公司多次宣傳會用0.01元回收權證的主張為真實。
  3. 三、A證券公司抗辯已經在相關權證的公開銷售說明書及官網首頁上用跑馬燈警語警示投資人,因此並沒有義務以0.01元的價格回收權證。然而對於相關權證,A證券公司的文宣既然已經明白表示都會用0.01元的價格回收,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A證券公司對於老陳所負擔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 所以A證券公司對於老陳在公告不再回收前已經購入的權證負有到期時以0.01元價格回收的義務。因此,就這個部分無法認為A證券公司的抗辯有理由。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8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金融消費者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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