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方式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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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緣由: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下稱學生團體保險),立法院於107年6月20日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下稱學保條例),並自109年8月1日施行。而就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所生爭議之調處程序,學保條例第21條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此授權遂於108年5月27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下稱學保爭議處理辦法),並自109年8月1日施行。

(二) 申請調處(請注意是否有不受理之情形):。

  1. 學生團體保險之受益人就其與保險人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所生之爭議(下稱學保爭議)得先向保險人提出申訴,或逕向本中心申請調處。
  2. 受益人依學保爭議處理辦法申請調處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就讀學校、住所或居所、聯絡方式、請求標的、事實、理由、是否提出申訴及申訴結果,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以書面或線上申請方式向本中心提出調處之申請。
  3. 本中心受理學保爭議調處申請,若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得指定調處人員一人到場調處;到場調處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當事人雙方不能同意者,調處不成立,並得續行書面調處。
  4. 續行書面調處案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指派三名調處人員,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調處建議送達當事人。
  5. 當事人應於調處建議送達後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調處建議經當事人雙方同意而成立,未於期間內表示同意者,視為不同意,調處不成立。

(三) 撤回調處:當申請人向本中心提出調處申請後,若因故不想再讓本中心繼續處理,可依學保爭議處理辦法第20條規定,填具申請書申請撤回,本中心應即終結調處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及保險人。

(四) 不受理事由:依學保爭議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不受理事由如下:

  1. 申請不合程式。
  2. 非屬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
  3. 當事人不適格。
  4. 曾依本條例申請調處而不成立
  5. 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和解、調解或仲裁。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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