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海外分支機構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書函
受文者: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法字第101007027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金融服務業海外分支機構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請 查照。
說明:
一、 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二、 金融服務業海外分支機構係向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及營業之法人分支機構,各項業務之經營應受當地國法令規範。另參考外國金融消費爭議解決機制之立法例,原則上係受理於境內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間之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爰為保護國內金融消費者之權益,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依金保法之立法目的,金融服務業之海外分支機構不適用金保法之規定。
三、 OBU係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設立,藉由虛擬之境外地位,提供租稅減免及相關優惠措施,以吸引國內外貿易商、投資者進行財務操作之金融單位,與國內一般金融服務業尚有不同,應不適用金保法之規定。
正本: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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