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保險理賠爭議 – 因果關係認定

發布日期: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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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小芬向A保險公司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及汽車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107年11月某日,小芬開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造成左手骨折受傷,送醫住院10天並接受手術治療,A保險公司已經給付相關保險金。

可是,在住院期間某天晚上,小芬因為行動不便在病房浴室不小心滑倒,又碰撞到左手骨折手術的地方,導致再度骨折。醫生先以夾式副木固定治療,後來因為傷口沒有癒合,依照醫生的安排於108年2月間住院並進行骨折復位手術,但是這次住院的費用卻遭到A保險公司拒賠。小芬認為,如果沒有107年11月間的車禍骨折事故,不至於稍微碰觸骨折處又再次造成骨折,故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108年2月住院之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A保險公司認為,依據醫師囑言記載,小芬108年2月住院是因為在浴室碰撞所致,並不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因此依約無法賠付。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小芬因為107年11月間的車禍事故接受骨折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之後在住院期間跌倒導致鋼板鬆脫及骨折處錯位,經醫院評估後沒有在當次住院期間處理,於108年2月住院才完成復位手術,所以小芬107年11月間的車禍事故與108年2月住院應有相當因果關係。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保險契約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如果是在保險的有效期間內,駕駛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就必須負擔給付保險金之責。
  2. 二、小芬於108年2月間住院,主張這次住院是因為前次住院期間滑倒而再次造成骨折的治療,因此A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而A保險公司則認為這次住院是因為在浴室碰撞所致,不是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關於小芬108年2月的住院是否為107年11月間交通意外事故所致此一爭點,評議中心顧問的專業意見認為:
    1. (一)依據108年2月的出院病歷摘要記載,小芬在前次住院期間(107年11月間)曾接受骨折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手術後發生跌倒(發生在住院期間,但日期不明),造成鋼板鬆脫及骨折處錯位,考量到小芬的身體狀況,當時並未立即再次手術,而是先採保守處理,延至108年2月才住院手術。
    2. (二)嚴格上來說,不能稱為再次骨折,應該是骨折固定處鬆脫錯位,考量到小芬的身體狀況,所以該次住院期間(107年11月間)僅保守處理,不能稱為完成治療。第二次住院(108年2月間)目的是在執行先前因故未完成的手術,其直接原因固然是跌倒,但若不是先有骨折,跌倒未必會發生需要手術的情況。/li>
  3. 三、依據現有病歷資料及前述顧問意見,小芬因為107年11月間的車禍事故接受骨折復位及鋼板固定手術,之後在住院期間跌倒導致鋼板鬆脫及骨折處錯位,經醫院評估後沒有在當次住院期間處理,於108年2月住院才完成復位手術,所以小芬107年11月間的車禍事故與108年2月住院應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A保險公司主張108年2月住院事故不是交通意外事故,為無理由,A保險公司就108年2月住院事故應依約給付保險金。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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