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借款金額不如預期,可以申請評議嗎?

發布日期: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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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張…

老張向A保險公司辦理保單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可是A保險公司只核給180萬元,差了120萬元。老張認為A保險公司設限太多,而且房屋鑑價的數額低於其他保險公司,貸放成數也比較低,因此提起評議申請,請求A保險公司應補足貸款金額120萬元。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老張是爭執A保險公司的貸放成數,這屬於「定價政策」的範圍。依據法令的規定,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9款的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的話,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且用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而所謂「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依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是指「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又所稱「定價政策」,依據第2項的規定,是指「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及鑑價;其屬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認購(售)權證者,該商品之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及定價依據;其屬保險商品者,指保險商品之費率釐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由此可知,申請評議案件如果屬於金融服務業貸放成數所生的爭議,評議中心就應該不受理。
  2. 二、經查,老張所主張的事實及理由,無非是對於A保險公司的貸放成數為爭執,這屬於「定價政策」的範圍,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9款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的規定,評議中心應不予受理。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九、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3.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2項:「前項第九款所稱定價政策,指利率、費率、手續費、承銷價、貸放成數及鑑價;其屬衍生性金融商品或認購(售)權證者,該商品之定價政策包括定價模型及定價依據;其屬保險商品者,指保險商品之費率釐定政策,包括預定利率及商品價格等。」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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