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單純投資不如預期,可以申請評議嗎?

發布日期:2021-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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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張…

老楊向A保險公司購買了2份投資型保險商品,在第一期的時候A保險公司有保證配息,可是之後每年或每半年評價日卻都沒有配息了,對此老楊感到非常不滿意,覺得非常離譜,因此提出評議申請,要求A保險公司給付第一期之後每年的配息金額。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老楊提出的請求是要A保險公司就其所購買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增加配息,屬於投資表現的範圍。依據法令的規定,評議中心應該不受理。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該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以及申訴未獲得妥適處理之情形。另外,依據第24條第2項第1款、第9款的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有「申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的話,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且用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而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則是規定申請評議如果有「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的情形,評議中心應該不受理並且用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2. 二、由上可知,申請評議的案件如果申請不合程式,或請求標的純屬「投資表現」的範圍,評議中心依法就應該不受理。經查,老楊在評議申請書中只陳述「請求給付後續每年的配息」,並沒有具體陳述爭執的事實、理由及請求標的金額;請老楊補正具體、特定的請求配息金額,老楊也只表示「無法計算,這是要保險公司去計算應該配息多少」、「保單只有第一年有配息,保險公司只告知因為景氣不好所以無法配息,實在太離譜」等。從而,根據這些資料,可以認定老楊爭執的是所購買的2份投資型保險在第一年之後的配息狀況,故老楊提出的請求是要A保險公司就其所購買的投資型保險商品增加配息,屬於投資表現的範圍。另外,請老楊補正想要請求的具體標的金額,老楊也沒有補正。因此,老楊的評議申請不合程式及純屬投資表現的範圍,依據前述法令規定,評議中心應該不受理。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1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相關文件或資料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3.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九、申請評議事件純屬債務協商、投資表現、信用評等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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