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中心澄清評議結果對業者並無拘束力之說明

發布日期: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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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9年9月28日據報載指出本中心評議結果對業者並無拘束力乙事,為避免造成社會大眾與金融消費者之誤解,故本中心特此澄清如下:

  1. 一、 是否具拘束力因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2. 二、 依上述金保法第29條規定,本中心評議委員會所作成評議決定是否具有拘束力,視該評議決定之內容是否屬一定額度而定,若屬一定額度內,本中心評議委員會所作成評議決定係對業者有拘束力(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相關內容可參考本中心官方網站一定額度專區);若非屬一定額度之評議決定,則需依金保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由雙方當事人接受評議決定才會成立。

再者,本中心評議制度僅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之一,係提供金融消費者一便利、迅速之紛爭解決管道。爰此,有關本案之申請人仍可另循其他民事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是以針對本事件之媒體報導,澄清如上。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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