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理事由: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二)

發布日期: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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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主張…

103年11月的某日,小華開車上班途中與小萍所駕駛的汽車發生擦撞事故。小萍汽車所投保的A保險公司完全沒有知會小華進行車損估價,只憑一張車廠開立的估價單就申請出險代位求償,而且所附的車身照片與車籍資料記載的顏色不同,理賠時沒有做基本的查證。另外,小華詢問A保險公司估價單是否確實經過車主小萍簽認,A保險公司也無法確認估價單上簽名的真偽。

小華認為,在此情形下A保險公司卻仍然可以辦理代位求償,可知A保險公司的稽核制度蕩然無存,因此小華提起評議申請,請求主管機關金管會依法對於A保險公司處以3百萬元罰鍰並完善車禍理賠程序。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如果申請評議的事件不屬於金融消費爭議的話,評議中心應該作不受理的決定。
  2. 二、本件小華所爭執的內容,本質上屬於A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性質,不是小華與A保險公司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金融消費爭議。
  3. 三、本件小華請求金管會對於A保險公司處以罰鍰並完善車禍理賠程序的部分,涉及金管會對於A保險公司的行政監督權限,在性質上也和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有所不同,不屬於金融消費爭議。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所謂「金融消費爭議」,是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另外,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則是規定,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如果「非屬金融消費爭議」的話,評議中心應該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由此可知,如果申請評議的事件不屬於金融消費爭議的話,評議中心應該作不受理的決定。
  2. 二、本件是小華與小萍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就A保險公司所承保車輛(小萍的汽車)的毀損,經由A保險公司理賠後,代位向小華行使小萍對於小華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小華純粹是A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行使代位民事求償的對象。詳細審視小華所爭執的內容,涉及小萍對於小華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存在,或者涉及小萍對於小華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金額究竟是多少,本質上都是屬於A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性質,不是小華與A保險公司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金融消費爭議。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應該不受理。
  3. 三、就本件小華請求金管會對於A保險公司處以3百萬元罰鍰並完善車禍理賠程序的部分,涉及金管會對於A保險公司的行政監督權限,而罰鍰是金管會對於金融服務業進行行政督導、裁罰的行政手段,屬於國家行政權的行使,在性質上也和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之間因為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民事爭議有所不同。因此,小華的請求不屬於因為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金融消費爭議,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應該不受理。
  4. 四、綜上所述,本件小華的請求不屬於因為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產生的金融消費爭議,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及第24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應不予受理。 
參考法令: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本法所稱金融消費爭議,指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第2項:「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爭議處理機構應決定不受理,並以書面通知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爭議處理機構應通知金融消費者於合理期限內補正:一、申請不合程式。二、非屬金融消費爭議。三、未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四、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中尚未逾三十日。五、申請已逾法定期限。六、當事人不適格。七、曾依本法申請評議而不成立。八、申請評議事件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已成立調處、評議、和解、調解或仲裁。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3.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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