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可以沒收我的投標保證金嗎?

發布日期:20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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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證券商營業員小惠在105年7月底通知阿德參加A公司初次上市普通股股票的競價拍賣,阿德以新臺幣(下同)35元競標15張,並存入投標保證金262,500元。同年8月2日證券商通知阿德得標,因此8月3日阿德再存入300,000元準備用來支付剩餘價款。不料在8月7日上午阿德接到小惠通知,說阿德的競標剩餘尾款不足所以扣款失敗,因此阿德喪失了得標資格,而且投標保證金262,500元也會被沒收。

阿德認為自己在得標後確實曾存入300,000元,是因為又另外參加了B公司股票的申購所以導致帳戶餘額不足。而證券商營業員小惠在招攬競價拍賣時沒有充分說明競價拍賣契約的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也沒有告知投標保證金會被沒收。另外,證券商在預定進行扣款的前一天就已經知道阿德的餘額不足扣繳,但也沒有通知阿德補足。為此,阿德提起評議申請,請求證券商返還投標保證金262,500元。 

證券公司怎麼說…

證券商認為,阿德得標後雖然曾經在105年8月3日存入300,000元,當日的帳戶餘額固然足夠支付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處理費,但是因為阿德又申購了B公司股票而在同年8月6號扣繳B公司股票的款項,而且沒有再存入足夠的現金,導致帳戶餘額不足扣繳競價拍賣A公司初次上市普通股股票的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處理費。而依照競價拍賣的公告,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處理費繳存銀行的截止日期就是8月6日,因此銀行在隔天8月7日進行扣款時沒有辦法足額扣款,所以證券商才依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

本案投標扣款作業是依照相關規定及公告辦理。另外,在投標時的「注意與聲明事項」中也有提醒投標人閱讀並經同意確認後才能完成投標作業。而且,營業員小惠在一開始提供阿德競價拍賣訊息時就已經向阿德說明競價拍賣的內容及相關規定,同時也有告知未存足標金的風險。在105年8月2日阿德得標後,小惠也有告訴阿德必須在8月6日存足所需款項。而當時小惠並不知道阿德另外申購了B公司的股票。

綜上所述,阿德的投標保證金會被沒收是因為在競價拍賣的扣繳日前又進行了其他投資,導致105年8月6日的帳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隔天8月7日要扣繳的競價拍賣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處理費。證券商是依據法令規定沒收投標保證金,無法依阿德的請求返還。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證券商依據相關規定沒收阿德的投標保證金,並無不當。
  2. 二、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規定當扣款失敗時證券商應該通知得標人補繳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因此無法認為證券商有違反義務的情事。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4條第5款的規定,得標人如果沒有如期履行繳款義務的話,就會喪失得標資格,而且投標保證金應該由承銷商予以沒收。
  2. 二、相關報紙中的競價拍賣公告記載:「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款:(一)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105年8月6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1.得標價款……2.得標手續費……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5年8月7日。(二)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由主辦證券承銷商沒入之,……」。經查,阿德的帳戶在105年8月6日當天的餘額確實不足以扣繳競價拍賣的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導致隔天8月7日銀行沒有辦法足額扣款。證券商依據前述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4條第5款的規定,沒收阿德的投標保證金262,500元,並無不當。此外,依據證券商提出的網路投標步驟「注意與聲明事項」,其內容也已經載明「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者,證券承銷商就該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等字句。因此阿德在投標的時候,應該已經知道沒有履行繳款義務的話,投標保證金將會被沒收。
  3. 三、另外,阿德主張證券商在扣款前就已經知道帳戶餘額不足扣繳,卻沒有通知補足款項。可是,前述的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等相關規定中,並沒有規定當扣款失敗時證券商應該通知得標人補繳得標剩餘價款及得標手續費,阿德也沒有證明雙方間曾有這樣的約定,因此無法認為證券商有違反義務的情事。
  4. 四、綜上所述,阿德請求證券商返還投標保證金262,500元,為無理由。 
參考法令...
  1.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競價拍賣配售作業處理程序第4條第5款:「得標人不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承銷商沒入之,承銷商並應依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最後更新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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