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撞壞了,保險公司卻不賠?

發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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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小茹在106年10月間以自己所有的汽車為被保險汽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丙式。嗣後在107年1月某日晚間,小茹駕駛被保險汽車行經快速道路時發生交通事故,但是卻因為承辦員警的錯誤筆錄記載為「自撞」,所以導致A保險公司認為該交通事故屬於除外責任而不予理賠。

小茹主張,當天駕駛被保險汽車並不是因為自撞而導致車損,而是以時速60至70公里慣性向前撞擊重型機車,因而被強制限制了慣性前進方向導致車輛失控,向右迴轉撞擊護欄造成車頭全損。另外,右後方輪框及保險桿則是因為撞擊重型機車後外翻而導致毀損。

一直到了107年5月間,小茹再次向另一位員警確認、還原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該名員警也同意被保險汽車並不是自撞,並更改初判表上的紀錄,但是A保險公司仍然拒絕理賠。因此,小茹提起評議申請,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車體損失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小茹是以被保險汽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丙式。依據汽車保險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的約定,被保險汽車必須是因為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導致的毀損滅失,A保險公司才負有賠償之責。而A保險公司向警政單位查證的結果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初判表的紀錄顯示,被保險汽車並沒有直接碰撞重型機車的事實。小茹雖然主張被保險汽車是因為撞擊重型機車後改變了方向導致失控毀損,但是依據小茹所提供的行車紀錄器影像,應該是小茹駕駛被保險汽車看到前方有障礙物所以緊急向左切閃避,又因為會撞上內側護欄,所以再馬上向右切回導致車輛失控撞及外側護欄。由於被保險汽車沒有與重型機車直接發生碰撞,依據保險契約條款中不保事項的約定,A保險公司並沒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被保險汽車閃避重型機車後撞擊右側護欄,在此階段發生的車體損失因為沒有和車輛直接發生碰撞,所以屬於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而另一輛小客車從後方碰撞重型機車,導致重型機車在車道滑行過程中擦撞被保險汽車的右後方,此階段的車體損害是因為和車輛碰撞所發生的,因此A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2. 二、小茹所主張前階段的車輛維修費用,固然屬於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但是小茹閃避的動作是為了避免被保險汽車毀損所致的必要行為,因此依據保險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小茹所主張前階段的車輛維修費用,在避免或減輕損害的必要範圍內,A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汽車保險自用汽車保險單條款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丙式第1條(承保範圍)約定:「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始負賠償之責。」第3條(不保事項)第1款約定:「下列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被保險汽車非直接與對造車輛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由此可知,本案小茹是否能請求A保險公司理賠,審酌的重點在於該交通事故是否是因為和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導致?
  2. 二、經檢附相關卷證資料諮詢3位本中心的專業顧問,其意見大致上分別是:
    1. (一)依據被保險汽車的行車錄影資料,在被保險汽車向左閃避重型機車到碰撞右側劃分島約3秒鐘時間的過程中,除了有煞車轉向所產生的輪胎擦地聲及最後碰撞右側劃分島的聲響外,並沒有明顯擦撞其他物體的聲音,而且錄影畫面也沒有任何震動現象,因此被保險汽車在閃避過程中並沒有和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被保險汽車先向左閃避,為避免碰撞中央分隔島再向右閃避導致碰撞劃分島,應該是一般駕駛人在相同情形下的正常駕駛反應。至於被保險汽車右後保險桿的損壞,可能是重型機車之後遭到另一輛汽車從後方碰撞,在外側車道向前滑行的過程中擦撞到停在外側車道的被保險汽車右後車尾所導致的。
    2. (二)被保險汽車後保險桿右側外翻、右後下方內凹變形、右後上方破裂,後方無撞擊損壞痕跡,保險桿右側的損壞型態符合由前往後的受力方向。又依現場圖及照片顯示,路面留有重型機車的擦地痕及刮地痕,滑動方向為順向往前,顯然是重型機車倒地後,再次受到外力撞擊而往前滑行到現場圖所示的停止畫面。
    3. (三)重型機車行經事故地點前的路段時因故失控倒地,而被保險汽車的行車錄影資料顯示,小茹駕駛被保險汽車在重型機車倒地處之前發現路面有掉落物品,在接近掉落物前約22公尺的地方時,被保險汽車開始向左偏閃到內線車道,並在行駛到掉落物前約12公尺的地方開始往右修正行駛方向,幾秒後車頭正面偏右側撞擊重型機車倒地處後方約35公尺處的外側護欄,車尾呈逆時針方向旋轉停於外側路肩。在此一過程中,被保險汽車並沒有和倒地的重型機車發生碰撞。
  3. 三、承上,依據現有卷證資料及專業顧問的意見,本件被保險汽車車體毀損事故有前、後二個階段。前階段是被保險汽車閃避重型機車後撞擊右側護欄,在此階段發生的車體損失因為沒有和車輛直接發生碰撞,所以屬於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後階段則是另一輛小客車從後方碰撞重型機車,導致重型機車在車道滑行過程中擦撞被保險汽車的右後方,造成被保險汽車後保險桿右側外翻、右後下方內凹變形、右後上方破裂,此階段的車體損害是因為和車輛碰撞所發生的,因此A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4. 四、然而,小茹所主張前階段的車輛維修費用,固然屬於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但是小茹閃避的動作是為了避免被保險汽車毀損所致的必要行為,且案發當時路面昏暗又位處快速道路,實在無法期待小茹能夠精準閃避突然出現在路面上的障礙物。因此,依據保險法第33條第1項的規定,A保險公司應該對於此一避免損害的行為所產生的費用負擔償還之責。故小茹所主張前階段的車輛維修費用,在避免或減輕損害的必要範圍內,A保險公司應予賠付。 
參考法令...
  1. 保險法第33條第1項:「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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