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金保法的「一定額度」?

發布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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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旺前一陣子發生車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體損失保險金卻遭到拒絕,為此感到心煩不已。聽朋友說,可以試試看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尋求協助,不但程序比較簡便,而且在符合「一定額度」的情況下,評議中心的評議決定是有拘束力的!
阿旺感到非常好奇,到底什麼是「一定額度」呢?本期電子報(2019年4月第10804004期)將為您介紹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一定額度」的規定,趕快一起來瞭解吧!

法律規定
  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應以爭議處理機構名義作成評議書,送達當事人。」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爭議處理機構,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
  2. 由前述規定可知,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後,評議中心會作成評議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也就是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評議的結果,在期限內用書面方式回覆評議中心。而與法院判決不同的是,必須雙方當事人都接受評議決定,評議才會成立。
  3. 但是,評議制度還有一個「一定額度」的規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而金融消費者表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亦同。」
    簡單來說,只要金融服務業事前以書面同意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爭議處理程序,那麼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給付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的評議決定,一旦金融消費者接受了,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不能拒絕。此外,如果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但是金融消費者願意縮減到一定額度的話,金融服務業也必須接受,不能拒絕。
  4.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3項規定:「前項一定額度,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目前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一定額度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10萬元。(詳細公告內容請點此前往
適用要件及法律效果
  1. 適用要件
    1. 金融服務業事前簽具同意書,同意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爭議處理程序。(此為目前實務上的作法)
    2. 或是,金融服務業事前在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爭議處理程序。
  2. 法律效果
    評議決定在一定額度以下:
    1. 金融服務業必須接受,不能拒絕。所以在此情形,只要金融消費者接受了,評議就成立。
    2. 例如:阿旺發生車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體損失保險金90萬元,評議決定則認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75萬元。因為是保險業的財產保險給付爭議,且非屬多次型醫療給付爭議,所以適用的一定額度是100萬元,而評議決定的75萬元是在一定額度的100萬元以下,因此保險公司必須接受評議決定,不能拒絕。
    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
    1. 不拘束金融服務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評議決定。
    2. 但是,如果金融消費者表示願意縮減金額到一定額度的話,那麼金融服務業仍然必須接受評議決定,不能拒絕。
    3. 例如:阿旺發生車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車體損失保險金120萬元,評議決定則認為保險公司應該理賠110萬元。因為是保險業的財產保險給付爭議,且非屬多次型醫療給付爭議,所以適用的一定額度是100萬元,而因為評議決定的110萬元超過一定額度的100萬元,因此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評議決定。但是,如果阿旺經過思考後表示願意從110萬元縮減到一定額度的100萬元,那麼保險公司仍然必須接受,不能拒絕,評議成立的金額就會是100萬元,而非110萬元。

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不拘束金融服務業

「一定額度」同意書簽具狀況
  1. 在1,029間金融服務業中,已經有1,023間簽具「一定額度」同意書(截至108年03月20日止),已簽具的業者總比率達到99%。
  2. 除了保險業還有部分業者尚未簽具外,銀行業、證券期貨業、電子票證業及電子支付業等業別的簽具比率都已經達到100%。
  3. 金融服務業的簽具狀況,可至本中心官方網站查詢。(請點此前往
其他
  1. 107年01月31日制定公布、107年04月30日施行的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2.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24條第3項規定:「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3. 承上,目前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一定額度如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06月20日金管法字第10701087080號公告):
  4. 辦理創新實驗之申請人與參與創新實驗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參與創新實驗者給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其一定額度為新臺幣十萬元。
想瞭解更多...
  1. 一定額度專區(資料連結:本中心官網)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資料連結:本中心官網)

(本文為2019年4月第10804004期電子報內容)

(一定額度金額已於111年3月修改,詳細內容請點選新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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