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發生車禍,可以申請車險理賠嗎?

發布日期:201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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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小玉以自己所有的汽車向A保險公司投保乙式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以及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後在106年12月的某日,小玉開車要左轉進入高速公路匝道時,與另外一輛直行車輛發生擦撞。幾天後小玉向A保險公司申請理賠,A保險公司卻以小玉無照駕駛為由而拒賠。

小玉認為,自己的職業小型車駕照雖然在106年4月間因為逾期審驗遭到註銷,但是自己早在82年間就考取普通小型車駕照,而普通小型車駕照雖然沒有在發生車禍之前辦理換發,但是並沒有遭到註銷,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的情形並不相符。因此小玉申請評議,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汽車維修費用。 

保險公司怎麼說…

A保險公司受理小玉的理賠申請後,發現小玉的職業小型車駕照在106年4月間就因為逾期審驗而遭到註銷。而依據107年1月交通部公路總局的函文所載,因為小玉的職業小型車駕照在發生車禍事故前就已經遭到註銷,而且小玉是在發生車禍事故後才申請換發普通小型車駕照,因此在發生車禍事故當天,小玉確實是屬於無照駕駛的狀態。而因為小玉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因此A保險公司依據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5款的約定拒絕理賠。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小玉在發生車禍事故後才拿著已經遭到註銷的職業小客車駕照換發普通小客車駕照,因此在發生車禍事故當天屬於無照駕駛的狀態。
  2. 二、小玉沒有遵守轉彎車輛應該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規定,顯見小玉對於交通安全規則的認識、遵守交通規則的態度以及駕駛技術都不符合標準,並造成事故,可認定小玉無照駕駛與該車禍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5款約定:「因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之一條規定,駕駛被保險汽車所致者。」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審酌其立法目的,在於汽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交通工具,沒有駕駛執照的人可能因為對於交通安全規則的認識、遵守交通規則的態度以及駕駛技術都沒有符合標準,駕駛車輛極有可能發生事故,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及人身安全,才有前述的規定。因此,依前述條款及條文的解釋,所謂因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之1條規定所致的損害賠償,必須以被保險人所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與被保險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之1條規定間存有因果關係。而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5款所指的「所致之賠償責任或被保險汽車毀損滅失」,應該解釋為具備「條件關係」就已經足夠,而不以具備「相當性」為必要。如果認為必須具備「相當性」,那麼無照駕駛行為依照一般客觀的審查,不必然都會發生車輛肇事的結果,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5款的規定將沒有適用的餘地,顯然違反保險契約雙方約定的本意。無照駕駛的行為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行為,在這個違規行為的過程中,被保險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生損害,如果被保險人沒有無照駕駛的行為,當然不會發生交通事故,自然應該認為被保險人無照駕駛的違規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係」,屬於該汽車保險的不保事項。
  2.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6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新臺幣……;逾期一年以上者,逕行註銷其駕駛執照。前項經逕行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職業汽車駕駛人得憑因逾期審驗被註銷之職業駕駛執照,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但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經查,小玉的職業小客車駕照在發生車禍事故前已經遭到註銷,但小玉認為自己的普通小客車駕照並未遭到註銷,因此在發生車禍事故的當時並非無照駕駛。但是,小玉是在發生車禍事故後才換發普通小客車駕照,依據前述條文規定,發生車禍事故當天小玉應該不能駕駛汽車;而且依據90年4月20日交通部路政司的函文所示,如果駕駛人持被註銷的駕駛執照駕車,應該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使用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處罰,但如果是未持有任何駕駛執照駕車者,則應該依照「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罰。從而,依照前述條文及函文解釋,小玉在發生車禍事故後才拿著已經遭到註銷的職業小客車駕照換發普通小客車駕照,因此在發生車禍事故當天屬於無照駕駛的狀態。
  3. 三、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2條第1項第7款分別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經查,事發當天小玉因為開車左轉不慎與直行車輛發生擦撞,而且汽車保險理賠申請書上的出險原因記載為「駕駛人過失」、肇事責任記載為「己方:100%」。小玉開車本就應該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但是小玉沒有遵守轉彎車輛應該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規定,顯見小玉對於交通安全規則的認識、遵守交通規則的態度以及駕駛技術都不符合標準,並造成事故,可認定小玉無照駕駛與該車禍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所以A保險公司得依據該自用汽車保險共同條款第9條第5款的約定主張免責,小玉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汽車維修費用,為無理由。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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