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中心澄清遭質疑濫用預算之說明

發布日期: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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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法委員黃國昌質疑本中心濫用預算之事,容有誤解,特此澄清如下:

  1. 一、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13條規定,本中心除負責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亦須對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服務業辦理教育宣導,為有效達成宣導效果,本中心常藉由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廣播電台…等平台,擴大宣導效益。
  2. 二、有關經濟日報之「2018年經濟年鑑」形象廣告刊登金額為95,000元(不含稅),經本中心評估後,該金額僅占本中心107年媒體廣告執行費用之2.7%,亦足提升本中心知名度,對本中心教育宣導極具效益,是以,本中心爰同意刊登形象廣告於該年鑑。倘如黃委員所述,本案為整合行銷廣告,按目前各家平面媒體行情,半版報導所需費用介於新台幣25萬元至40萬元,可知此案並非整合行銷。
  3. 三、經濟日報記者係鑒於本中心具有「公益」性質,提議進行採訪,107年5月8日的報導,談及異地諮詢及異地調處,此為本中心力推之業務,有助於中南部地區民眾權益;同年7月22日的報導,對於協助民眾了解保險相關爭議亦有幫助,並未背離本中心肩負之教育宣導職責。前述二則報導,並非以介紹首長個人形象為主,本中心並無提供任何文稿或採訪素材,相關版面之刊登與編排,均為報導記者自主所為。
  4. 四、另黃委員指述本中心濫用納稅人的錢乙節,按本中心係依金保法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服務費,本中心之預算,並非來自納稅人款項,相關預算之編列與執行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報送主管機關核定,並送立法院審議,本中心受主管機關及國會高度監督,並秉持撙節開支之精神執行公務。黃委員之指述,容有誤解,本中心特此澄清! 
最後更新日期:2021-07-30
上一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 108年第1季(108年1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 下一則: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暨申請評議案件統計資料 107年第4季(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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