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總額x(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數乘以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依前揭規定,金融服務業所繳交之服務費,係依年度計收。有關金融服務業應繳之年費及服務費,應於每年8月底前繳交。
2.另團體評議案件,依據主管機關訂定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 「每件按其書面授與評議實施權之金融消費者人數,依案件結案屬性所對應權重,以下列標準計收服務費: 100 人以下為 2倍, 超過 100 人時,每增加 100 人增收 1倍(增加不足 100 人者, 以 100 人計)」。
3.本中心服務費之計收,除依爭議案件之處理進度區分為不同屬性(評議屬性及其他屬性)外,為避免造成對於同一爭議案件重複收費之誤解,採用吸收之概念,亦即同一爭議案件以其最後屬性計收服務費。易言之,同一申請評議案件,雖歷經程序審查、試行調處及作成評議決定等流程,本中心亦將依其最後屬性(如評議屬性或其他屬性)計收服務費,故有以案件屬性對應權重之必要。金融服務業可於本中心核對爭議案件屬性及其件數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向本中心反應,經確認屬實後,本中心將依此一原則辦理。所稱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評議屬性比其他屬性為四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