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調整定存利率,卻沒有告訴我!

發布日期: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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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森於103年3月至銀行開設綜合存摺帳戶,後於103年6月存入多筆定存。銀行規定單筆400萬以上時為大額存款,利率較低,因此阿森才分拆多筆400萬以下的六個月定期存款,當時定期存款年利率為1.01%,到期約定為續存。 但104年1月銀行逕行將大額存款調降為300萬(大額存款年利率為0.45%),阿森於104年2月至銀行刷存摺才知曉此事,詢問銀行後,銀行才說明大額存款由400萬元降為300萬元,卻沒有通知阿森,導致阿森權益受損,若銀行有通知,阿森就可再分拆多筆定存,或另存到其他銀行,故銀行應賠償阿森定期存款利率差額之利息損失。

銀行怎麼說…

銀行表示,阿森於103年3月開設綜合存摺帳戶,後於103年6月存有多筆定存。對於存款利率調整及客戶存款利率之適用,均已依存款開戶相關業務約定條款第6條約定、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第8條約定及銀行法第41條規定,揭示於銀行營業場所,並於官網公告。再者,銀行的對帳資料均會記載客戶相關交易資訊(含定存利率、金額等),但阿森於開戶時,為保護個人隱私,選擇免寄存款對帳資料服務,所以才沒有收到與銀行往來的存款對帳資料。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案銀行將大額存款標準由400萬元調降為300萬元,其屬性應為存款性質改變(即由非大額存款變為大額存款),並非單純的利率變動,銀行應負有通知阿森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案銀行未盡通知義務,則本中心爰依金保法第20條所定公平合理原則,並衡酌個案情狀,認銀行應補償阿森所受利息差額之損害,補償比例以〇〇%為適當。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按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原大額存款利率自由牌告要點)第1、2點約定,「金融機構牌告新臺幣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金融機構收受新臺幣各類存款(即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得依存款金額(如以百萬元之倍數為單位)分段自由牌告其利率」。而依本案存款開戶相關業務約定條款壹、共同約定事項第6點約定:「各種存款利率,按貴行各該項牌告利率計息,貴行得依市場利率水準調整之。」。再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二、本案雙方就系爭帳戶既已成立消費寄託契約,即應受契約約定內容之拘束,而依照前揭存款開戶相關業務約定條款壹、共同約定事項第6點,以及中央銀行訂定發布之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第2點,銀行得依市場利率調整各項牌告利率,各類別存款業務亦得依存款金額分段自由牌告利率,因此銀行就大額存款金額得分段自由調整其利率,就其調整後之利率須牌告公告之。因本案銀行將大額存款由400萬元調整為300萬元,已於其各分行營業場所牌告及官網牌告其利率,足堪認定符合雙方間契約之約定及金融機構利率牌告要點之規定。
  3. 三、雖然銀行已公告調整後利率,但銀行將大額存款標準由400萬元調降為300萬元,核其屬性應係存款性質改變(即由非大額存款變為大額存款),並非單純的利率變動,銀行應負有通知阿森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本案銀行未盡通知之義務,則本中心爰依金保法第20條所定公平合理原則,並衡酌個案情狀,認為銀行應補償阿森所受利息差額之損害,補償比例以〇〇%為適當。 
評議中心溫馨提醒...
  1. 民眾應定期檢視存款、投資及財務規劃等內容,若有不合預期之處,可再視自身需求調整配置,或向金融業者諮詢。
  2.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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