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之保險人,是否應協助被保險人參加調解?

發布日期: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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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小美105年7月駕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自小客車,於行駛途中不慎撞傷2位行人。因小美是第一次處理車禍事件,在手足無措的情況下,向保險公司詢問得否派人偕同參加8月的調解會議,保險公司回覆無法陪同參與調解。小美認為保險公司規避應盡之責任,未落實「保險人參與和解之積極作為指導原則」的規定,因此要求保險公司應平均分攤3萬元之車禍理賠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保險公司表示,本案事故之受害人已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金,並提供105年8月與小美所簽立的調解書影本,雙方約定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各項給付。保險公司即依據該保險契約之規定,於105年9月給付事故之受害人醫療費用。對於小美向保險公司請求分擔非屬該保險承保範圍之車禍理賠金額,經查小美未向保險公司投保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因此礙難賠付。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保險法第90條及第91條分別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墊給前項費用。」由此可知,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所支出之抗辯費用,原則上由保險人負擔。或有見解認為,責任保險之保險人基於保險法第91條規定,負有主動提供抗辯之義務,即責任保險人之防禦義務。意即責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受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時,所提供之權利保護機能,應協助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所進行之訴訟、和解、調解、仲裁程序,並協助提出攻擊、防禦之抗辯。然就保險法第91條之文義以觀,僅規定抗辯費用應由保險人負擔,並無明文承認保險人之防禦、抗辯義務;故於我國,保險人是否負有防禦之義務,需基於當事人之契約以定之。然而,上述保險法之規定與學理,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無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亦乏明文,僅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傷害給付」,而未提供必要抗辯費用之給付。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照保險法第91條文義解釋,僅規定抗辯費用由保險人負擔,並無明文承認保險人之防禦、抗辯義務,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亦無相關保險人應負防禦義務之規定。故依現行相關規定,無從得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負有為被保險人防禦之義務,因此縱使保險人未積極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亦難認有何違法之處。 本案小美請求保險公司派人偕同參加105年8月之調解會議,遭保險公司拒絕。然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並未負有為被保險人防禦之義務,是縱使保險公司未應小美之請求派人偕同參加調解會議,亦難認有何違法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綜上所述,小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15,000元,應為無理由。

評議中心提醒...
  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傷害給付」,而未提供必要抗辯費用之給付。
  2.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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