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沒有就診紀錄,投保後申請癌症理賠卻被拒絕?

發布日期:201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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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美心在103年1月間向甄棒保險公司投保殘扶險並附加重大傷病保險附約,保險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103年6月間,美心因如廁時腹痛及出血等原因,至醫院就診並進行大腸鏡切片檢查,不幸被診斷為直腸癌,遂於7月中接受手術治療。因此,美心向甄棒保險公司申請罹癌保險金,卻遭保險公司拒絕。 然而,美心在投保前並沒有直腸癌相關的就診紀錄,保險公司也查無相關紀錄,因此美心認為,甄棒保險公司僅依推論便故意拒賠,而向評議中心申訴。

保險公司怎麼說…

甄棒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契約中關於「疾病」,是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所以如果是投保時已存在的疾病,便不屬保險契約的給付範圍。就大腸直腸癌而言,最常見的是大腸直腸腺癌,是由腸黏膜細胞突然增生、不規則排列並向周邊組織侵犯,造成腸道出血、阻塞等情況。依照國內醫學資料記載,腸黏膜演變成大腸癌的時間,需5年至10年以上之癌變過程;大多數的大腸癌則是小瘜肉慢慢長大,在5年至10年後出現異變,形成早期癌症。國外醫學資料亦記載大腸瘜肉的倍增時間平均為146.5到398.5天,再從瘜肉產生癌變的倍增時間平均為92.4至1032.2天。簡單來說,正常黏膜產生瘜肉再產生癌變應非短時間內可形成。 以美心的狀況來看,是被診斷為直腸癌第二期,腫瘤大小約5公分,依照前述醫學資料之記載,美心直腸的腫瘤應屬投保前即已存在,很難認為是在6個月的短期內所形成且病程發展至第二期。因此,認為美心的直腸病變是屬於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依保險法第127條拒絕理賠。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況;如未有證據資料顯示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有明顯之症狀足使其知悉已罹患疾病者,被保險人尚不得拒絕理賠。 因此,本案的爭點在於:美心所罹患的直腸癌是否為系爭保險生效日後所發生?美心在投保前就直腸癌是否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本案,評議委員會審查美心的病歷資料及顧問醫師意見,認為:直腸癌臨床上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典型的先有瘜肉,約經5年後才長成直腸癌,中間有基因改變而成;另一種為非瘜肉直接產生,生長速度快,無法得知生長多久,大多數個月便會產生。依照美心103年7月手術報告,其腫瘤大小約5公分、尚未轉移至淋巴,腫瘤距離肛門約10公分。依學理判斷,美心罹患直腸癌應有相當時日,也許在投保前腫瘤即已存在,但美心先前確實無其他就診紀錄,其確診直腸癌是在103年6月,即使早已有症狀,因腫瘤位置關係美心也無法自肛門指診摸到腫瘤。因此,美心在投保時,應是無法確知本身罹患直腸癌。 也就是說,雖然美心的直腸腫瘤可能已經存在相當時日,但依現有病歷資料無法確認是否為短期內長成,且美心在投保時,就直腸癌而言並無外表可見的徵象、無明顯症狀使美心知悉有罹患直腸癌。因此判認甄棒保險公司仍應給付美心重大傷病的保險金。

評議中心提醒...
  1. 如是屬投保前即被確診的疾病,保險契約生效後保險公司仍得拒絕理賠;但保前的疾病若與後疾病不相同或沒有因果關係,則保險公司就後疾病仍應理賠。例如投保前子宮頸抹片檢查有異常,投保後兩年發生乳癌腫瘤切除,保險公司就乳癌部分不一定可以拒賠,尚須個案判斷兩者間之因果關係。
  2.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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