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信用卡被盜刷?應盡速向發卡銀行提出疑義

發布日期:2017-04-25
語音導覽
申請人怎麼說…

詠晴105年1月動身前往澳洲打工度假,出發前向友友銀行申請信用卡乙張,核發額度為新台幣(下同)3萬元,在國外刷卡消費的部分則委由國內家人於收到紙本帳單後代為繳納。不料105年4月間,詠晴家人來電告知3月份的信用卡卡費暴增至5萬元,遠超過系爭信用卡額度。詠晴大為驚訝而向友友銀行詢問,友友銀行卻告訴詠晴,因為詠晴的信用良好,所以沒有告知詠晴便幫她調整了額度。 詠晴覺得事態嚴重,便要求友友銀行協助將105年1月至4月的消費明細以電子郵件寄送,讓詠晴得以核對消費內容。詠晴在核對後將數筆爭議款項告知友友銀行,請銀行協助處理。然而105年5月間詠晴的家人再度收到帳單時,發現4月份款項仍有爭議,向友友銀行反應,卻得不到確切的回覆。

銀行怎麼說…

友友銀行表示,在詠晴反應帳單金額疑義時,當下已將系爭信用卡停卡處理,並向澳洲商家調閱部分的交易簽單,初步檢視後認為簽單上留存的簽名與詠晴本人其他交易之簽單留存簽名相同,且詠晴表示信用卡並未遺失,因此認為簽單留存簽名是詠晴所親簽。
又詠晴於持卡期間雖然沒有申請調高額度,但她在國外進行的信用卡交易,雖已超過原定額度,但因其消費內容及金額皆與詠晴的消費習性相符,並考量信用卡交易於國外的便利性與急迫性,且詠晴信用狀況良好,友友銀行便依國際組織規範所訂的「超額授權」方式協助完成交易(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條也有明文規定),且消費額度超過1,000元以上會自動發送簡訊通知。至於詠晴事後表示沒有收到簡訊,經查係顧客手機端無法接收簡訊所致等語。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依據友友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3條第1項約定:「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如對帳單所載之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友友銀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通知友友銀行協助處理,或同意負擔調單手續費後,請求友友銀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或同意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作業規定繳付帳款疑義處理費用後,請求友友銀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機構、特約商店或辦理預借現金機構主張扣款或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並得就該筆交易對友友銀行暫停付款。若持卡人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友友銀行將予協助,有疑義時,並為有利於持卡人方式處理。」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本案,詠晴在105年4月及5月間分別向友友銀行反映105年1月至3月,以及4月份信用卡帳單有部分帳款非本人交易的問題,依據前述約定條款,如果當期帳款有所疑義,應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友友銀行處理。在105年1月及2月的帳款部分,因詠晴已委託家人繳款,而未於繳款日前對交易明細提出問題,依前述約定條款,推定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雖然詠晴身在國外,表示沒有收到帳單而無法核對,然而詠晴在申請信用卡時,並未勾選電子帳單,而選擇以紙本方式寄送至國內通訊地址;又友友銀行提出簡訊發送資料,證明每次消費超過1,000元時皆有發送簡訊至詠晴申請書上所載之手機號碼,卻因客戶端無法接收簡訊致發送失敗。因此,可認友友銀行已履行寄送帳單及消費達一定額度時發送即時簡訊通知義務。
關於詠晴主張105年3月及4月份帳單疑義部分,係於繳款截止日前所提出,且依舉證責任分配法理,應由友友銀行就系爭消費債務存在負舉證責任。詠晴所主張的10筆疑義帳款中,經審查友友銀行所調閱澳洲商家的簽單,其中有3筆交易簽單上有詠晴的簽名,詠晴雖然否認為其親簽,然而該簽名與詠晴申請書上之簽名字跡式樣、筆順與特徵並無顯著不同,尚難遽認非詠晴所親簽;另外7筆交易單據上,卻無詠晴的簽名、亦無完整信用卡卡號,友友銀行雖辯稱此部分多為晶片或感應式實體刷卡交易,所以無簽帳單,然而友友銀行對於此7筆交易是否確實為詠晴的消費行為?有無符合交易流程?有無遭重複扣款?消費金額與帳務金額是否相符?等等情形,並無從依友友銀行事後列印之消費帳單即能核對無誤,因此難謂友友銀行就此7筆帳款之存在已善盡舉證之責。綜上所述,詠晴主張105年3月及4月份共10筆疑義帳款部分,有7筆因無親簽之交易單據,友友銀行又無法提出其他可供確認債務存在的證明文件可供核對,因此評議委員會認為詠晴主張此7筆帳款共計3萬4,000元之債務不存在,為有理由;另外3筆帳款之主張為無理由。
另外有關詠晴反應友友銀行擅自提高信用卡額度乙事,經查友友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5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約定:「友友銀行得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信用額度,並得隨時主動調整之,惟主動調高持卡人信用額度,應事先通知正卡持卡人,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後,始得調高。」、「持卡人不得超過友友銀行核給之信用額度使用信用卡,但超過部分持卡人以現金補足,或為顧及持卡人之用卡便利性及快速即時性,如持卡人信用狀況良好,將由友友銀行超額授權……」等語。由是觀之,信用卡授權額度改變,有調整信用額度及超額授權的方式,調整信用額度須由持卡人主動申請或由信用卡發卡公司經持卡人同意後為之,而超額授權則係因應突發之狀況,為顧及持卡人之用卡便利性及快速即時性而為之臨時性處置。查詠晴向友友銀行申辦信用卡,在收到信用卡辦理開卡時,衡情必先明瞭系爭條款及申請書上之聲明事項,縱未於申請時閱讀信用卡約定條款,依本件信用卡申請書之記載:「信用卡及約定條款同時寄送,持卡人收到友友銀行行所核發的信用卡與約定條款,可以在七日內通知友友銀行解除契約。」,詠晴於收受信用卡時亦已取得系爭信用卡約定條款,且詠晴自認辦理開卡,並於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堪認友友銀行已將系爭條款告知及提示予詠晴,詠晴自應知悉、明瞭約款之內容及意義,併予敘明。

評議中心提醒...
  1. 民眾在申辦信用卡或其他金融商品時,常因申請書內文字過多,或為節省時間而忽略其中所記載的注意事項。銀行在發卡時,通常會將信用卡約定條款一併寄送給持卡人,不論申請時有無仔細閱讀申請書,亦應在收到卡片後重新閱讀信用卡約定條款,就其重要事項並應多加注意,例如:優惠使用條件限制、分期付款利率、未按時繳費時之違約金、循環利率、繳費期限等,以免自我權益受損。
  2. 一般銀行有提供刷卡超過一定金額即發送簡訊至持卡人手機之服務,惟近來曾發生詐騙集團以Google play或APP Store盜刷低金額帳款,以規避簡訊通知。提醒民眾與其被動等待銀行通知,可以自己以網路銀行查詢,並多注意每期帳單,確保自己權益。
  3.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4Debug ControlName DetailCommonDate
TOP
客服機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