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點數自動轉換為航空哩程,卻因沒有兌換機票而過期,可以主張回復嗎?

發布日期:201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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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遙向惠民銀行申辦了惠民A航空聯名信用卡,但是惠民銀行的行銷人員在辦卡時卻沒有詢問阿遙是否同意與A航空的合約內容,例如紅利點數滿1萬點時會自動轉換為A航空哩程,且在2年內須兌換完畢否則歸零等約定。阿遙認為,信用卡點數自動轉換為航空哩程部分,需要持卡人的同意,且轉換時銀行也應該電話或書面通知消費者,來保障消費者權益。阿遙的紅利點數2萬多點都自動轉換為A航空哩程,阿遙卻因不知情而未向A航空兌換機票,哩程因而全數過期。因此,阿遙主張惠民銀行要全數回復紅利點數,或給付相當於可兌換機票現值之賠償。

銀行怎麼說…

惠民銀行認為,在惠民A航空聯名信用卡的申請書上,聲明同意事項中已載明「如持卡人所得積點達一萬點(含)以上時,即轉換為A航空哩程;未達一萬點時,得依持卡人之要求將積點轉換為A航空哩程」等語,並經阿遙簽名確認,且上述哩程自動轉換規定亦於惠民銀行網站關於惠民A航空聯名信用卡介紹、信用卡權益手冊及每月寄給阿遙的信用卡帳單中一併揭露。 在信用卡權益手冊中亦記載「里程轉換後之使用效期與相關條件係依A航空『航空逍遙遊』之規定辦理,轉換至A航空之哩程有效期限為24個月……」,所以惠民銀行已清楚告知消費者哩程轉換的使用期限,且點數轉換為哩程後,A航空會寄電子哩程核對表給消費者,標明轉換數量及到期日,阿遙實難諉為不知情。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信用卡約定條款雖然是銀行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並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而訂定之契約,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然而,定型化契約並非無效之契約,而是在契約有顯失公平的情形時,法律訂有種種調整契約當事人間關係、彌補締約地位弱勢之一方,以達衡平之機制,或於該當法律規定之要件時,該部分約定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7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參照)。因此,定型化契約條款非即必對消費者明顯不利或違反誠信原則,仍須就個案為具體審查,不可據謂定型化契約當然等同不利消費者或違反誠信之契約。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本案,阿遙雖然主張惠民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時並未詢問其是否同意與A航空間之合約內容,但自阿遙申辦聯名卡之申請書觀之,申請書上「若您已是A航空之貴賓,請勾選您的卡別,並填寫您的卡號……以利本行回饋哩程予您」處,勾選「金卡」,並填寫卡號「1234XXXX」,可見阿遙在申辦時已是A航空會員且知悉點數轉換哩程事,其主張惠民銀行並未詢問其是否同意與A航空之合約內容部分,並不足採。
有關「點數達一萬點即自動轉換為A航空哩程;未達一萬點時,得依持卡人之要求將積點轉換為A航空哩程」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對於積點已達一萬點以上的持卡人而言,可省去通知銀行轉換之手續,對持卡人而言並無不利,因此,約定點數達一萬點即自動轉換為哩程數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對消費者而言應無明顯不利或違反誠信原則。
因阿遙使用惠民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惠民銀行按月將阿遙消費之信用卡帳單寄送到指定電子郵件信箱,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卷內所附之電子月結單觀之,除記載「繳款截止日」、「本期應付轉帳款」、「最低應繳金額」,並記載「航空逍遙遊積點:上期結餘、本期結餘。積點持卡期間終身有效,滿一萬點自動轉換A航空哩程,可兌換A航空機票及座艙升等,轉換至A航空之哩程效期為24個月」之文字,提醒消費者有關點數自動轉換、轉換後之哩程使用期限,且該文字字體大小、內容、標示之位置,已足使阿遙即一般持卡人清楚了解積點兌換之方式、兌換之商品及使用期限,堪認惠民銀行已進告知義務。綜上所述,阿遙請求將過期之哩程全數回復為紅利點數,或賠償相當金額等情,為無理由。

評議中心提醒...
  1. 民眾在申辦信用卡或其他金融商品時,常因申請書內文字過多,或為節省時間而忽略其中所記載的注意事項,造成發卡銀行所提供之優惠與自己主觀上之認知有所差異。建議在申辦信用卡等商品時,多留心申請書、使用說明書或權益書等文件上所記載之內容,並瞭解優惠之使用是否有其他限制,如有問題應即時向金融機構提出並詢問,以確保自我權益。
  2.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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