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分期付款消費金額,能否為滿額贈禮活動累計?

發布日期:20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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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B君在民國(下同)101年1月15日購買42吋液晶電視,總價30,000元,以乙公司信用卡付款,同時辦理以三期分期付款,每期10,000元;另B君於101年2月1日至2月29日該信用卡之其他消費金額累計為32,000元,B君主張已經符合乙公司「免費升等高鐵商務車廂來回一次」,因此向乙公司申請於101年3月份使用該免費升等高鐵商務車廂,但乙公司以B君101年2月份累計消費金額僅有32,000元,不符合活動內容記載須達50,000元之資格限制,拒絕B君之請求,B君便向本中心申請評議。

雙方主張

B君主張有理由,本案中乙公司優惠資格之計算方式既未事先充分揭露,持卡人就無從據以正確規劃其消費額度及升等優惠之使用,因此產生之不利益就應由乙公司自行承擔。

乙公司主張B君於101年2月間之消費金額不足50,000元,是因為辦理三期之消費分期付款,所以該期間入帳金額僅有原消費之三分之一,又因適逢農曆春節期間才於101年2月1日完成B君之分期交易,且該筆交易亦已列入101年1月之消費金額計算優惠資格,B君已取得101年2月之優惠使用資格,故實難同意將該筆消費再予重複計算優惠。

本中心評議委員會認為,乙公司辦理之刷卡滿額免費升等高鐵商務車廂之活動,依乙公司提供之帳單公告、高鐵桌貼、網站頁面、無限卡帳單,均揭露該活動之計算方式乃當月「新增一般消費入帳金額」,排除項目亦有列舉於帳單中,至於因辦理分期繳費所扣除之帳款,則不在列舉排除之列。因此,依一般消費者之合理認知如當月刷卡消費滿一定之金額,且該刷卡消費項目不在排除項目,即可獲得次月份之優惠,至於乙公司內部入帳或辦理分期之手續如何進行,消費者既無從知悉其作業流程,因而產生之不利益即不應由消費者承受。

依B君提供之帳單及乙公司提供之消費明細顯示B君於101年2月之消費總額為32,000元,然其中101年2月1日入帳「-30,000元」之「42吋液晶電視」項目,乃101年1月15日消費辦理分期交易所沖銷之款項,並另外計入該筆分期交易第一期之金額10,000元,故申請人於101年2月之刷卡消費總額應為52,000元,應已符合免費升等高鐵商務車廂之資格。至於1月份辦理該「-30,000元」分期交易之項目,雖係於2月1日入帳,惟乙公司既未事先告知B君該筆交易將列入2月份消費總額計算,則其入帳作業所生之不利益即不應由B君承擔,故B君請求乙公司應給予免費升等一次來回高鐵商務車廂來為有理由。 

處理結果

由本案例可知,乙公司辦理信用卡刷卡滿額贈禮活動,應於活動前詳細告知持卡人滿額計算之基準及方式,方能使欲參加活動之持卡人預先妥善規劃消費,如乙公司對於滿額之計算方式有漏未告知之情事,則因而所產生之不利益,即不應由持卡人承擔。本案中乙公司優惠資格之計算方式既未事先充分揭露,持卡人就無從據以正確規劃其消費額度及升等優惠之使用,因此產生之不利益就應由乙公司自行承擔。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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