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生小孩!保險公司賠不賠?

發布日期: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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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春懷孕8個多月了,由於懷孕過程辛苦,所以先生阿松跟小春提議,生產前去美國走一走,於是二夫妻將孩子大寶、二寶安頓好之後,買了機票便飛往美國渡假,為了確保旅程中有完整的保險保障,出國前向年年富保險公司購買了旅行綜合保險。熟料,在假期的中間,小春因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醫生於知悉小春懷孕已逾8個月,為了怕回程於飛機上有風險,因此要求小春留在美國觀察,期間接受產檢時,發現小春合併有「前置胎盤」,故便在美國當地接受剖腹生產。小春回國後除向全民健康保險局申請醫療給付外,另向投保的旅行綜合保險的年年富保險公司申請海外突發疾病醫療給付,但年年富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經多次申訴無效後,小春便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申請。

保險公司怎麼說…

年年富保險公司表示,被保險人小春於出國時已屆預產期,且依據小春所提供的國內產檢病歷顯示,此次為小春第三次懷孕,小春三次懷孕皆在國內產檢,再去國外剖腹生產,亦即被保險人原本就有於美國生產之計畫,又小春主張於美國產檢時發現合併有「前置胎盤」,但在國內接受產檢期間並無前置胎盤及分娩相關疾病,又依臨床經驗,一般前置胎盤約20週後即可確診是否有前置胎盤之症狀,但小春是於懷孕8個月時才被發現前置胎盤現象,與一般臨床經驗不符,所以並非旅行綜合保險條款上所約定之承保範圍。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本案小春的「前置胎盤」現象,按臨床醫學常理,甚少於妊娠後期才突然發生;再者按國內產前檢查紀錄,與外國醫院所開立之診斷,無法符合系爭條款之規定,保險公司不予給付,難謂無據。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依據小春所投保之旅行綜合保險中醫療費用保險附加條款第6條第2項第6款第1目約定「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前置胎盤」,被保險人小春因「前置胎盤」需於國外剖腹生產,是否符合系爭條款所約定之承保範圍?

一般正常懷孕時,胎盤是附著在子宮腔前壁、後壁或頂部位置;通常是會隨著懷孕週數的增加而往子宮頂部方向移動,並不是胎盤真的會自己動,而是子宮隨週數變大,胎盤主要部位也跟著向上提昇了。而前置胎盤顧名思義,就是過了二十週以後胎盤位置仍然太低而擋住子宮頸口,這種情況對於自然生產是很危險的,因為胎兒出生,子宮頸打開後胎盤若先剝離的話,會引起大量出血。

醫學學理上,多次生產,曾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前胎剖腹產,或其他子宮手術的婦女,都有發生前置胎盤的危險因子,可能與早期子宮內膜受傷有關。

依照本案被保險人小春之醫療紀錄,小春是因為兩次前胎剖腹產及低位胎盤而接受剖腹產,然而低位胎盤並非前置胎盤,且大多數可以經由陰道分娩。且小春於國內的9次的產檢紀錄,均無「前置胎盤」之情形,而依醫學常理,「前置胎盤」甚少於懷孕後期突然發生。因此被保險人小春於國外醫院進行剖腹生產手術,無法認定係因「前置胎盤」所採行必要進行之手術。 

評議中心提醒...
  1. 前置胎盤是指懷孕20週後,胎盤的位置太低,與子宮頸太接近,甚至直接覆蓋到子宮頸口,所以到了懷孕中後期,常有出血現象,其發生的原因不明,但已知和多次懷孕、有剖腹產史、先前有接受子宮手術、子宮異常、高齡孕婦、吸煙及前胎有前置胎盤等有關,一般來說前胎有前置胎盤下次再復發前置胎盤的機率為百分之4到8。前置胎盤對於孕婦的危險性有嚴重出血導致休克或死亡、可能合併有「植入性胎盤」,即因胎盤深入子宮肌肉層使生產後胎盤不易和子宮分離而更加重產後出血、麻醉和手術的併發症及產後出血和感染。
  2. 前置胎盤的治療目標,是得到胎兒的最大成熟度,且避免非預期的產前出血,以使母體與胎兒的危險性達到最小;治療的方式可以是住院或回家觀察,此時要注意的應是產婦是否有不正常出血,或其他合併症,孕婦應盡量避免有劇烈的活動或長途的旅行,增加風險。
  3. 一般而言,如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期剝離、產後大出血、子癇前兆症、子癇症等妊娠適應症,目前多已列入商業醫療險除外責任的例外可給付之但書事項,但消費者於投保時仍應仔細閱讀相關規定及承保範圍。
  4.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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