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代收保費 會有問題嗎?

發布日期: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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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阿美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在真安心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下稱真安心保經公司)上班的保險業務員Amy,由Amy幫阿美向泰山產物保險公司(下稱泰山產險)申購個人傷害保險,卻在未經泰山產險核保前,就先向阿美收取保費新台幣(下同)1,200元且沒有開立任何收據。後來泰山產險因故拒保,真安心保經公司跟Amy都沒有告訴阿美傷害險投保未成功,就把先前已收取的保費擅自匯入阿美的帳戶,阿美於事後刷存摺發現多一筆金額入帳而向Amy詢問,才知道傷害險沒有保成。

阿美覺得真安心保經公司對旗下的業務員沒有盡到選任監督的責任,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9款規定,業務員不能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代收保費,就算經過授權可代收保費,也要交付收據。阿美向真安心保經公司反應後沒有得到妥適的回應,因此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申請,要求真安心保經公司賠償20萬元的損害。

保險經紀人公司怎麼說…

就泰山產險個人傷害險(下稱系爭傷害險)未承保而逕自退費至阿美的帳戶一事,是在阿美填具的個資同意書範圍內,為處理退費之契約服務所為的合法使用,且有足額退費,並沒有侵害阿美的權益。
真安心保經公司的業務承攬合約書所附同意書已明定業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手保戶之保費,若違反上述規則是屬於業務員個人的行為,公司並不知情。如果業務員有代收保費情事,是業務員跟客戶間私下約定,真安心保經公司將事後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懲處業務員。
本案公司認為Amy沒有不實銷售,公司也沒有不當管理,縱使認為Amy和保經公司有任何違法的行為,阿美提出的求償金額也沒有計算依據,公司實難接受。

本件爭點…

阿美因為業務員Amy代收保費一事,向保經公司要求20萬元的損害賠償金,是否有理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經公司授權從事招攬行為,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就其所生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2. 二、 保經公司因受僱人之行為受有擴張其商業活動之經濟利益,須對受僱人負選任監督之責,本案保經公司雖未授權業務員收取保費,但對於業務員擅自收取保費之違法行為未盡監督責任,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公平合理補償申請人部分金額。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準此,相對人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之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者,相對人就其所生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又第19條第1項第9款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之所屬公司並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九、未經授權而代收保險費或經授權代收保險費而挪用、侵占所收保險費或代收保險費未依規定交付保險業開發之正式收據。」是以,倘保險經紀公司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費,則應負授權人之責任,若係業務員未經授權而代收保費則屬行政懲處問題。

本案真安心保經公司業務承攬合約書所附之「同意書」載明:「保險經紀人非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為免同仁誤觸法令,真安心保經公司所屬業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手收受保戶之保險費。若違反上述規範,屬業務員個人行為,與真安心保經公司無關,且真安心保經將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懲處辦理,業務員不得異議。」雇用時經Amy蓋章確認,足證真安心保經公司並未授權業務員代收保費。因此,本案Amy收取保費的行為,公司自不負授權責任。另外,本件泰山產險傷害險核保未過後,退費之1,200元已匯入阿美的帳戶,是以Amy雖未經授權而代收保費,但實際並未造成阿美的損害。

真安心保經公司雖然未授權Amy代收保費,但對Amy仍負有選任及監督義務,真安心保經公司因雇用Amy而受有擴張其商業活動之經濟利益,卻未對Amy盡監督之責,故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揭示之公平合理原則,衡酌業務員佣金之個案情況,認為真安心保經公司應補償阿美800元為適當。 

評議中心提醒...
  1.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對於有契約關係之要保人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業務員有違法行為並侵害保戶的權益,公司又未盡合理監督責任,將可能與業務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現行保費繳納方式多為要保人自行匯款或以帳戶/信用卡扣款,或另派收費員前往收取,提醒民眾及業務員不要貪圖一時便利而使業務員觸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日後亦容易產生糾紛。
  3.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經相當幅度改寫,判斷結果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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