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未盡適合性義務銷售高風險連動債,該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1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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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雄哥原本是旺財銀行的存款戶,97年3月間旺財銀行的理專小陳主動跟雄哥聯繫並推薦A、B兩檔連動債,表示此二商品均適合退休的雄哥投資理財,雄哥分別以美金10萬元及4萬元申購A、B連動債。

99年11月間A、B連動債到期,雄哥贖回時發現A、B連動債淨值分別只剩下美金6萬元及2萬元左右;經詢問已自旺財銀行離職的小陳,小陳表示因為受到雷曼兄弟事件金融風暴的影響,使債券大幅度虧損。雄哥質疑道:小陳招攬A、B連動債時,稱這兩種債券本金安全,配息優渥,且銀行每月寄來的對帳單,都讓他覺得配息穩定,不料實際上並非如此。雄哥認為,旺財銀行販賣複雜又高風險的商品,還寄送虛偽不實的對帳單給他,讓他受騙且蒙受巨大損失。事後雄哥向旺財銀行要求賠償,卻遭旺財銀行拒絕,乃向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銀行怎麼說…

旺財銀行收到雄哥的申訴後表示,雄哥在96年3月間在銀行做的「KYC問卷」,風險承受度測驗結果為「積極型」,經過雄哥蓋用印鑑確認,後來購買的A、B兩檔連動債之風險屬性為第5級,與雄哥的風險承受度相配,旺財銀行並未違反適合度義務,賣給雄哥不符合其風險屬性的商品。
旺財銀行每月都有按時寄發對帳單給雄哥,雄哥均無提出任何異議,A、B連動債的最新情況都有更新在銀行的官方網站,雄哥也可以自行查詢。再說,其實雄哥在92年開始就已陸續在旺財銀行申購投資多檔連動債與基金,除了系爭A、B連動債外均有獲利,如今係因系爭兩檔連動債表現不如預期,才提出申訴,但相關往來文件均經雄哥親簽確認,旺財銀行並無疏失。

本件爭點…
  1. 一、旺財銀行是否妥適評估雄哥投資風險屬性?
  2. 二、旺財銀行有無依約履行定期報告及通知義務?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1. 一、 銀行的KYC問卷應由申購人親自填寫並確認,方使銀行能準確評估申購人的風險等級;如果KYC問卷各項問題的回答有所矛盾,則此份KYC問卷的真實性將受到質疑。
  2. 二、 銀行所寄送的對帳單,應載明債券的現值與損益情形,以利投資人即時判斷與決定,不能以相關資訊均公告於官方網站為由,免除通知義務。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1. 一、關於旺財銀行是否妥適評估雄哥的投資風險屬性部分:
    1. (一) 雄哥在旺財銀行做的KYC問卷形式,是以電腦選擇各項問題的答案後,再印出表格由受訪者簽章,依一般銀行交易實務而言,此種電腦選擇各項問題答案之問卷,多由理專操作電腦。是故,系爭KYC問卷內容之答案,是否確實為雄哥所承做,恐非無疑。
    2. (二) 細究系爭KYC問卷內容,關於「資產主要來源」所選擇之答案為「退休金」,「投資目的」之答案為「退休計畫」,但在「您認為自己是屬於下列何種類型?」這題中,卻是選填「非常高風險接受者」。然而,雄哥的資產來源既然是退休金,投資目的是退休計畫,依照一般社會通念,退休人員對於投資風險之承受度應趨於保守,而非積極,準此,雄哥是否確實為「非常高風險接受者」難謂無疑。又後續問卷答題陸續出現「非常容易可適應投資決策錯誤的狀況」、「完全有信心自己的投資決定是正確的」、「投資總值下跌超過50%時開始感到不安」等答案,使得雄哥在風險屬性上被評估為「積極型」。但是,一般非退休的人都不一定是積極投資風險屬性的人,何況是雄哥此種業已退休者,旺財銀行有無確實執行認識雄哥的程序,顯有可議之處。
    3. (三) 另外,有關KYC問卷測驗結果的有效期應為多久(亦即銀行對其客戶執行認識程序的問卷分析,應多久執行一次),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為了落實認識客戶的作業程序,應採較為嚴格的解釋。以退休人士而言,其風險承受度,隨著時間經過,有無漸漸趨近於保守,自仰賴具有專業能力的銀行來判斷。本案旺財銀行內部規定,KYC問卷的有效期限為1年,雄哥在96年3月間做出風險屬性為「積極型」的問卷,隨著時間流逝,其投資風險屬性有無異動,在小陳向雄哥推薦系爭兩檔連動債時,應併予考量。雄哥在申購系爭A、B二檔連動債的時間點,距離前次KYC問卷有效期限截止日僅餘2日,旺財銀行是否查核雄哥投資風險屬性有無改變,並確認系爭二檔連動債確實於雄哥申購當時,仍符合其投資目的與需求,以及雄哥是否確實可承受系爭二檔連動債之投資風險等事項,並非無疑。
  2. 二、旺財銀行有無依約履行定期報告及通知義務部分:
    1. (一) 旺財銀行表示,自雄哥申購系爭A、B兩檔連動債後,銀行每個月均寄發「理財對帳單」給雄哥,且A、B連動債的現值等相關資訊都公告於官方網站,雄哥可以自行上網查詢,並無刻意隱瞞或不通知雄哥等情。惟查,以97年4月份的對帳單為例(即雄哥投資系爭二檔連動債後之最近一期對帳單),於「連動債外幣特定金錢信託(庫存)」乙欄,就雄哥持有之A、B連動債,僅顯示庫存面額(A連動債為美金10萬元、B連動債為美金6萬元)、外幣信託金額(A連動債為美金10萬元、B連動債為美金6萬元)及各檔連動債累積現金配息金額,確實沒有顯示前述二檔連動債之現值與投資損益情形。準此,雄哥主張他無法自每月的理財對帳單中得知系爭二檔連動債之現值情形,致誤信A、B兩檔連動債的本金安全,且有固定配息乙節,自非屬無據。
    2. (二) 如果旺財銀行寄給雄哥的對帳單,無法如實提供最新資訊給雄哥,雄哥如何對「非保本型」連動債作出即時之判斷與決定(如獲利了結、贖回停損…等),倘若旺財銀行所稱有關連動債之最新次級市場參考報價可至銀行官方網站上查詢或向理專查詢乙節可採,又何須寄送未呈現真實投資現況之對帳單予雄哥,就此,實難稱旺財銀行在履行定期報告及通知時,已善盡其應盡之義務。
  3. 三、惟按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均有一定風險,尤以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者為甚,是以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乃每位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所應事先培養之能力,且因其能力不足或判斷不正確所需承擔之交易失利風險,亦為各投資者所需具備之基本認知,尚不得隨意指謫為交易服務之仲介業者,需負擔其投資必可獲利之風險。雄哥投資系爭二檔連動債,就連動債之損益本應自行負擔。
    惟本件旺財銀行核有系爭KYC問券內容填載不當及提供未載明最新投資損益之對帳單予雄哥,致雄哥無法作成即時判斷與決定等缺失,故有特別補償雄哥投資損失之必要。本中心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所揭櫫之公平合理原則及衡酌個案情狀,認為旺財銀行應補償雄哥投資損失,比率為○%(計算時,應將本金扣除贖回金額及歷次配息後始為損失,再將損失乘以○%,得出補償金額)。 
評議中心提醒...
  1. 民眾在申購投資型商品而須填寫KYC問卷時,應確實自己填寫並據實告知,不要為了申購特定商品為不實回答,或請理專代為勾選,金融機構才能正確評估風險屬性並媒介適合的商品。
  2. 任何投資均有風險,消費者在申購時應確實閱讀商品說明書,並充分了解商品的風險(例如:市場風險、最大可能損失的金額及匯率風險等),在簽名或用印時亦須審慎確認文件內容。
  3. 評議案件均經評議委員會個案判斷,本案內容經相當幅度改寫,判斷結果僅供參考。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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