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守門人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發布日期: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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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在台灣造成許多連動債爭議事件,為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我國於民國(下同)100年制定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成立的專責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亦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協助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業者迅速解決紛爭。

依金保法規定,當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消費爭議向金融業者提出申訴,仍無法解決爭議時,金融消費者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來解決爭議。評議程序性質上為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與法院訴訟不同,是以有效迅速、成本較低廉且較富彈性的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爭執,目前評議中心受理之評議案件有五成以上紛爭獲得圓滿解決,評議案件平均約50天即可結案,在協助解決金融消費爭議方面已初見成效。

評議中心依金保法規定,參採英國金融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制度,僅向金融業者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而未向金融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就評議中心101年到104年結案之評議案件觀察,金融消費者獲得有利結果之案件比率達52%(註),可見評議中心並不會因為經費來源為金融業者,而在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時有所偏頗。金融消費者遇有金融消費爭議時,向評議中心尋求協助,是迅速且有效解決紛爭的途徑。

近來,就有關社會各界關切金融業者違規案件是否移送主管機關之議題,依金保法之定位,評議中心為爭議處理機構,並非金融監理機關,且金保法並未要求評議中心將違規案件移送主管機關。然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立場,及依據金保法104年5月修訂之精神,評議中心未來將就評議委員會於評議金融消費評議案件時,發現金融業者涉有重大違規,而有移送主管機關之必要者予以移送,以發揮輔助金融監理之功能。

 評議案件結案情形統計分析表

結案
年度
評議受理
結案件數
A=B+C+D+E+F
撤回評議申請 調處
成立
D
評議決定 金融消費者
獲得有利結果
和解
B
非和解
C
業者應賠付
E
業者無須賠付
F
件數
G=B+D+E
比率
H=G/A
101年 1,712 351 142 139 325 755 815 48%
102年 2,474 439 185 503 305 1,042 1,247 50%
103年 1,944 232 194 676 172 670 1,080 56%
104年 1,909 300 183 541 193 692 1,034 54%
小計 8,039 1,322 704 1,859 995 3,159 4,176 52%

註:金融消費者獲得有利結果比率=(和解撤回評議申請+調處成立+評議決定業者應賠付)/評議受理結案件數

最後更新日期: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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