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守門人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鑒於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在台灣造成許多連動債爭議事件,為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我國於民國(下同)100年制定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成立的專責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亦於101年1月2日正式營運,協助金融消費者及金融業者迅速解決紛爭。
依金保法規定,當金融消費者因金融消費爭議向金融業者提出申訴,仍無法解決爭議時,金融消費者可以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來解決爭議。評議程序性質上為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與法院訴訟不同,是以有效迅速、成本較低廉且較富彈性的方式,解決雙方當事人關於私法上權利義務的爭執,目前評議中心受理之評議案件有五成以上紛爭獲得圓滿解決,評議案件平均約50天即可結案,在協助解決金融消費爭議方面已初見成效。
評議中心依金保法規定,參採英國金融公評人機構(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FOS)制度,僅向金融業者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費,而未向金融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然而就評議中心101年到104年結案之評議案件觀察,金融消費者獲得有利結果之案件比率達52%(註),可見評議中心並不會因為經費來源為金融業者,而在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時有所偏頗。金融消費者遇有金融消費爭議時,向評議中心尋求協助,是迅速且有效解決紛爭的途徑。
近來,就有關社會各界關切金融業者違規案件是否移送主管機關之議題,依金保法之定位,評議中心為爭議處理機構,並非金融監理機關,且金保法並未要求評議中心將違規案件移送主管機關。然基於保護金融消費者立場,及依據金保法104年5月修訂之精神,評議中心未來將就評議委員會於評議金融消費評議案件時,發現金融業者涉有重大違規,而有移送主管機關之必要者予以移送,以發揮輔助金融監理之功能。
評議案件結案情形統計分析表
結案
年度 |
評議受理
結案件數
A=B+C+D+E+F |
撤回評議申請 |
調處
成立
D |
評議決定 |
金融消費者
獲得有利結果 |
和解
B |
非和解
C |
業者應賠付
E |
業者無須賠付
F |
件數
G=B+D+E |
比率
H=G/A |
101年 |
1,712 |
351 |
142 |
139 |
325 |
755 |
815 |
48% |
102年 |
2,474 |
439 |
185 |
503 |
305 |
1,042 |
1,247 |
50% |
103年 |
1,944 |
232 |
194 |
676 |
172 |
670 |
1,080 |
56% |
104年 |
1,909 |
300 |
183 |
541 |
193 |
692 |
1,034 |
54% |
小計 |
8,039 |
1,322 |
704 |
1,859 |
995 |
3,159 |
4,176 |
52% |
註:金融消費者獲得有利結果比率=(和解撤回評議申請+調處成立+評議決定業者應賠付)/評議受理結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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