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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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部分
    依本中心「處理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作業要點」之規定,得向本中心申請調處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總資產逾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臺資客戶
    但下列當事人除外:
    1. 專業機構投資人;
    2. 高淨值投資法人;
    3.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非臺資客戶;
    4. 銀行海外分行客戶;
    5. 符合金保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者。
  2. 二、「非屬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而特性類似之衍生性商品」部分
    依本中心「處理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作業要點」之規定,得向本中心申請調處之申請人資格如下:
    1. 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2. 總資產逾新臺幣五千萬元之法人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臺資客戶,且系爭商品交易發生於105年2月2日(不含)前。
    3. 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億元之法人及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臺資客戶,且系爭商品交易發生於105年2月2日(含)後。
    但下列當事人除外:
    1. 專業機構投資人;
    2. 高淨值投資法人;
    3.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之非臺資客戶;
    4. 銀行海外分行客戶;
    5. 符合金保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者。
最後更新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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