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保單貸款後,保險公司卻拒賠?

發布日期:201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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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怎麼說…

老陳於61年12月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嗣後因雙眼不適於104年5月到醫院就醫,經診斷為視網膜萎縮及白內障,已符合契約條款約定的「永久完全喪失兩眼視力者」全殘廢程度,故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殘廢保險金。然而保險公司卻表示老陳曾就本件保險契約申辦保單貸款,而且由於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在85年9月就已經超過責任準備金,所以本件保險契約早已停效。

老陳認為自己確實曾經在71年12月辦理保單貸款,但當時是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告知可以從保單領一些錢出來使用,並不知道這就是保單貸款,直到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才知道契約已經失效。但是,自己從未收到保險公司寄發的繳款通知或停效通知,因此請求確認保險契約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怎麼說…

本件契約條款已約定「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本息超過責任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經查老陳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本息合計至85年9月時就已經超過責任準備金,故保險契約在當時就已經停效,並且於停效2年後失效。

又本件保險契約於85年9月停效,老陳請求保險公司恢復契約效力的2年消滅時效期間應從85年9月起到87年9月止,故申請復效的2年消滅時效於87年9月即已完成,因此老陳的申請復效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 

本件爭點…

本件保險契約效力是否如保險公司所述,已合法停效?又老陳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殘廢保險金,是否有理由? 

評議委員會怎麼說…

由於保險公司無法證明已催告老陳清償貸款,所以自然無從起算30日寬限期間,從而本件保險契約效力並未停止。但老陳從可以請求保險金之日起到實際提出請求之日,已間隔近5年,其請求權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故保險公司得拒絕給付殘廢保險金。 

判斷理由說給您聽…

保險公司主張契約條款已約定「未償還的保單貸款本息超過責任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並據以主張契約停效;但老陳提出的契約條款並無此段文字,且保險公司提出的只是「樣本」,而老陳提出的則為「正本」,故應認為老陳提出的正本內容才是雙方合意的條款。

經查,本件保險契約簽訂時的保險法及契約條款,僅就「未交付保險費」定有「催告」及「契約停效」的法律效果;而就「保單貸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是否停止,以及保險人是否應先行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等事項,並無相關規定或約定。由於保險公司無法提出當時保單貸款的貸款申請書、契約文件等,故實在無從得知逾期未清償的法律效果為何。倘若認為當時保險法及契約條款存在漏洞,由於涉及保險契約效力存否之重大事項,故應該不是如同保險公司所主張於未償還本息超過責任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就立即停止,而應類推適用保險法第116條之規定由保險公司負起催告義務,經催告到達老陳後,超過30日仍未清償時,保險契約效力才停止。

而保險公司主張因時間久遠,相關資料現已不可考,無法證明當時保單貸款未清償本息數額為何、是否曾寄發繳息通知、催繳通知、利息滾本通知或停效通知等,故無法認為保險公司已踐行催告程序,自然亦無從起算30日的寬限期間。從而,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並未合法停止,而屬繼續有效存在。

另就老陳請求保險公司理賠殘廢保險金部分,本件契約條款約定:「本保險單規定之各種保險金及退保解約金給付之請求權,自得為申請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老陳因視網膜萎縮及白內障,雖於104年5月經醫院診斷符合「永久完全喪失兩眼視力」的永久殘廢程度,然而老陳最早一次眼科就診紀錄是在99年8月,當時的體況就已經符合「永久完全喪失兩眼視力」的永久殘廢程度,卻一直到104年5月診斷後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故老陳的保險金請求權已罹於2年時效,保險公司自得拒絕理賠。 

評議中心提醒...
  1. 保險法第120條有關保單貸款的規定已有修正,茲將現行規定重要內容摘要如下:
    1.保險費付足1年以上,要保人得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險公司應於1個月內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2.保險公司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的30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2. 若暫時無法還清保單貸款本息,提醒您必須按期繳交利息,以避免貸款本息合計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導致保險契約停效,喪失保險契約的保障。
  3. 依保險法第65條之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從可請求之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故民眾應留意行使保險契約相關請求權的起迄時點,以免喪失應有之權益。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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