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11分鐘即可了解的連動債

發布日期:201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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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A君於退休後,想把退休金做一妥善規劃,經甲公司理財專員介紹,決定以美金3萬元(新台幣約90萬元)投資「金好鑽連動債券」。怎知經過一段時日,A君以實體交割方式贖回雷曼兄弟股票後,發現其市值竟剩不到新台幣10萬元,蒙受極大損失。A君先向甲公司提出申訴,但甲公司以「受A君委託以特定金錢方式投資系爭連動債,已依法詳盡說明相關內容及投資風險。且金好鑽連動債之申購,是經過A君於申購前合理審閱、充分了解相關內容及投資風險,並確認所有投資交易文件且簽名後,才完成交易手續。」為由,認為已依循當時有效之相關法令規範辦理,且已盡受託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以甲公司表示無需對A君負賠償義務。

本中心於受理A君之申請後,請雙方陳述意見,甲公司表示,因金好鑽連動債屬不保本型的連動債,甲公司為求審慎,所以由理財人員以外的第三人執行電話交易確認程序,以確保客戶清楚了解該商品之特性及風險。因此,若執行電話交易再確認程序時,客戶於溝通過程中表示對商品內容有任何不清楚之處,其執行電話交易確認之服務人員將立即暫停確認程序,並通知理財人員再次聯繫客戶說明,於確保客戶了解投資商品內容,且經過客戶於電話中確認,才可執行該筆投資交易。本中心根據A君所提供之資料,甲公司第一次之電話確認紀錄(顯示聯繫時間為5月29日下午5點12分)中明確顯示A君並不清楚所要購買之連動債為何物,但於同日的5點23分甲公司第二次再以電話確認,此時A君卻表明已了解他所要申購之連動債。

雙方主張

A君主張部份有理由,甲公司應就損失金額的33%補償A君

處理結果

本中心認為,投資連動債需要具備高度的專業知識,本案的A君於購買金好鑽連動債前並未有任何的投資經驗, 甲公司之電話服務人員於A君簽署申購文件後,二度向A君確認是否知悉申購連動債的內容及相關風險,A君由不了解連動債的內容及風險到知悉,中間僅相隔11分鐘,對於具有高度複雜性、高風險性之連動債,理財專員僅以透過電話方式做說明,其過程並無其他書面、圖示等工具輔助,很難以合理期待理財專員可於11分鐘內實質說明系爭連動債之商品內容與相關風險,與常理不合,本中心乃認定甲公司於銷售時有疏失,未就連動債之內容、條件及風險等詳實說明,而讓A君無法評估獲利機會與損失風險,是以A君因此所遭之損失,甲公司有彌補之必要。但是本中心認為A君對自己所為之行為及法律上權利亦應負有照顧義務,因A君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對於契約文件之簽署行為,應負部份之責任,故就A君與甲公司間之爭議,審酌具體情形建議就損失金額之33%要求甲公司補償。

最後更新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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